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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刑初2493号:汪某展会出售假假翡翠被判诈骗罪
发布时间:2026-07-21  阅读:105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05刑初249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男,1991年3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2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奎犯诈骗罪,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汪某伙同周某、王某1(均已判决)、吴某(另案处理)于2016年4月9日15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展览中心×号馆内,通过提供虚假翡翠A货鉴定证书,以漂白充填、染色处理的翡翠手镯及翡翠戒面冒充翡翠A货向被害人崔某(女,49岁)出售,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6万元。被告人汪奎于2017年9月3日被民警抓获。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汪奎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汪奎认罪态度好,系从犯,家属积极退赔,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汪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6年4月9日15时许,被告人汪奎伙同周某、王某1(均已判决)、吴某(另案处理)在北京市朝阳区××展览中心×号馆内,通过提供虚假翡翠A货鉴定证书,以漂白充填、染色处理的翡翠手镯及翡翠戒面冒充翡翠A货向被害人崔某出售,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6万元。被告人汪奎于2017年9月3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汪奎及吴某、周某、王某1家属各退赔人民币4万元,共计人民币16万元,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崔某的陈述,证人王某2、王某3、刘某、周某、王某1、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验报告,银行交易明细,中国银行客户回单,国土资源部广州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回复等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身份证明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被告人汪奎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触犯了刑法,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奎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汪奎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积极退赃,故对被告人汪奎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汪奎辩护人关于汪奎系从犯,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四人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分工不同,并没有主次之分,故辩护人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汪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汪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汪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3日起至2020年9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军

人民陪审员  陈思

人民陪审员  张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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