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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386号:佐佐(ZAWZAW)上海进博会出售假翡翠被判诈骗罪
发布时间:2026-10-01  阅读:19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沪0118刑初386号  

 

    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佐佐(ZAWZAW),男,1995年7月8日出生,缅甸国籍,护照号码:ME8XXXXXME896751,初中文化程度,系无业人员,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太统村XXX。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佐佐犯诈骗罪,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佐佐及其辩护人蔡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佐佐的供述、证人吴某吴艳波的证言、被害人王某1王梦婕、王某2王丽丽、郭某郭鲁芳、印某印成华、姚某姚泽敏、顾某顾群的陈述、相关辨认笔录、被害人与佐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记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鉴定证书,上海市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办案说明、外国人签证等证据指控:2020年11月6日至8日,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召开期间,被告人佐佐利用他人在上海市青浦区XX大道XX号XX中心崧泽大道333号国家会展中心为其提供的展位,先后对被害人王某1王梦婕、王某2王丽丽、郭某郭鲁芳、印某印成华、姚某姚泽敏、顾某顾群谎称其销售的翡翠手镯、挂坠等饰品均系缅甸天然玉石,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共骗得人民币465,000元。后经鉴定,被害人购买的44件翡翠饰品均为人工处理的劣质玉石。经上海市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害人购买的翡翠饰品每件价值均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

    综上,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佐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审判,建议判处被告人佐佐七年以上九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佐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称涉案金额并非其个人全部获利,其将赃款的部分转账给了吴某吴艳波,其愿意为被害人换货或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被告人佐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家属已对部分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谅解;虽然本案涉案数额巨大,但因被告人与他人约定对半分成,实际到手的金额并不多;被告人系外籍人士,对中国法律并不熟悉,此外家中还有幼儿,希望法庭酌情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1月6日至8日,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召开期间,被告人佐佐利用他人在上海市青浦区XX大道XX号XX中心崧泽大道333号国家会展中心为其提供的展位,先后对被害人王某1王梦婕、王某2王丽丽、郭某郭鲁芳、印某印成华、姚某姚泽敏、顾某顾群谎称其销售的翡翠手镯、挂坠等饰品均系缅甸天然玉石,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分别骗取被害人王某1王梦婕、王某2王丽丽、郭某郭鲁芳、印某印成华、姚某姚泽敏、顾某顾群人民币17万元、28,000元、8万元、88,000元、72,000元、27,000元,共计人民币465,000元。后经鉴定,被害人购买的上述44件翡翠饰品均系人工处理的翡翠或石英岩玉。经上海市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害人购买的翡翠饰品价值合计人民币1万余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佐佐亲属已代其退赔被害人王某2王丽丽、郭某郭鲁芳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08,000元并取得谅解。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佐佐处依法扣押作案工具手机1部,从被害人处依法调取涉案翡翠等饰品44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佐佐亲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佐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吴某吴艳波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1王梦婕、王某2王丽丽、郭某郭鲁芳、印某印成华、姚某姚泽敏、顾某顾群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被害人与被告人佐佐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的转账记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鉴定证书,上海市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办案说明,收条,谅解书,外国人签证详细信息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被告人佐佐亦作了供述。

    本院认为,

    被告人佐佐多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佐佐虽在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能予以供认,认罪态度尚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佐佐的犯罪罪名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佐佐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系初犯、已退赔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故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佐佐希望法庭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因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佐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2027年11月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及翡翠等饰品44件予以没收;被告人佐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分别发还被害人王某1王梦婕、印某印成华、姚某姚泽敏、顾某顾群;被告人佐佐应继续退赔被害人王某1王梦婕、印某印成华、姚某姚泽敏、顾某顾群的其余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程  程  

   人民陪审员  金全英  

   人民陪审员  朱慧芳  

   书  记  员  王婕琼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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