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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利、曹桂香与上海网映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浩兰生会展(集团)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

来自:会展法律实务    发布时间:2021-07-26    浏览 :

 
陈世利、曹桂香与上海网映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浩兰生会展(集团)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判决结果】: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302ec725bf114ac4bc34aab100fc8286(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

 
案  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案  号 (2018)沪0115民初12284号  
  •   
发布日期 2019-09-05 浏览次数 116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0115民初12284号
原告:陈世利,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
原告:曹桂香,女,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刚(系原告陈世利之兄),住湖北省咸宁市。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宇,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伟宾,男,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毅,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顺兴,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
被告:上海网映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林雨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泽军,上海林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浩兰生会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辉峰,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东浩兰生赛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周瑾,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培,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刘山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贵兵,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艾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田伟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毅,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世利、曹桂香诉被告田伟宾、高顺兴、上海网映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映文化)、上海东浩兰生会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生会展)、上海东浩兰生赛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生赛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经原告申请,依法追加同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福集团)、芜湖艾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竞文化)为被告,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世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刚、陈开宇,被告田伟宾、被告艾竞文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毅,被告网映文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泽军,被告兰生会展和被告兰生赛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刘金培,被告同福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贵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顺兴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共同连带赔偿两原告死亡赔偿金50万元;2.判令各被告共同连带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3.判令各被告共同连带赔偿两原告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5万元。事实和理由:两原告的儿子陈峰生前于2015年4月到原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英图广告设计工作室(以下简称英图广告)工作,该单位由被告田伟宾负责、被告高顺兴主管,实际工作成果及最终劳务费发放为同福集团。陈峰先后担任英图广告名下游戏2战队领队,负责微博推广、发放、后勤等劳务工作。2015年11月7日,陈峰以“同福电子竞技俱乐部”之名义参加NESO2015全国电子竞技公开赛时,突然死亡在岗位上。被告田伟宾、高顺兴作为雇工方,应当就死亡事件承担雇主责任;被告网映文化、兰生会展、兰生赛事作为赛事承办方和管理方,没有为陈峰按行业规则购买赛事意外伤害等保险,没有设置医务及急救等岗位和专业人员,导致陈峰发生意外后没有现场专业人员参与救助,延误了宝贵的施救时间,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陈峰的死亡给两原告带来巨大悲痛,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田伟宾辩称,田伟宾并非导致陈峰死亡的侵权行为人,依法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根据原《民法通则》规定,健康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一年,陈峰死亡时间是2015年11月7日,本案诉讼时效于2016年11月8日届满,此时新的《民法总则》尚未颁布实施,无法适用三年诉讼时效。原告未在诉讼时效内起诉,已丧失了胜诉权。本案案发时,田伟宾及英图广告与陈峰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田伟宾不应承担雇主责任。本案陈峰是因自身疾病突发致死,根据原告提供的微博截图,陈峰在十月底发布的两条微博均显示其已经明显感到身体状况差,陈峰的死亡与同福战队的日常活动无任何关联,田伟宾对此既无任何过错,也没有预防控制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若判令其承担雇主责任,明显有失公允,亦与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相悖。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出于人道愿意补偿原告3万元。
被告高顺兴未作答辩。
被告网映文化辩称,死者陈峰因自身突发疾病死亡,并非健康权受到他人侵犯,其死亡与网映公司无关,网映公司对此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及主观过错,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网映公司仅为上海体博会中的一个子版块“上海国际电子竞技展览会”的参展方,负责举办2015全国电子竞技公开赛,网映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仅限于参展区域和比赛期间,陈峰在“KT足球”展区玩足球时发病身亡,网映公司对其并无安全保障或医务救助义务。在本案中,网映公司在获悉陈峰身体不适后,尽快帮助拨打120急救,急救车亦在15分钟左右赶到事发场馆,对于陈峰之死网映公司并无任何过错或过失,亦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或共同侵权行为,原告主张网映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任何法律依据,网映公司已本着人道主义的关怀,于事后向陈峰的父亲陈世利支付2万元慰问金,出于人道愿意再次补偿原告2万元。
被告兰生会展辩称,本案当事人陈峰的死亡主要系其自身原因所导致,并不存在外力侵害,各被告之间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相关的视频反映事发时被告对陈峰进行了及时救助,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事后被告已经给予死者家属2万元人道主义补偿,出于人道愿意再次补偿原告5万元。
被告兰生赛事辩称,同意以上被告兰生会展的答辩意见。另外,被告上海兰生赛事并非活动的举办方、运营方,只是和被告网映文化存在合同关系,负责提供参赛队员食宿,并未参与整个赛事活动的管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同福集团辩称,被告同福集团只是被告田伟宾名下公司的独家冠名公司,和死者及其他被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被告同福集团只有向合同方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与其他被告不存在连带关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艾竞文化辩称,同意以上被告田伟宾的答辩意见。本案原告并无任何证据可以将艾竞公司与陈峰本人、事发时的展会活动以及陈峰死亡相关联。事实上艾竞公司在成立后基本没有实际的经营行为,所以本案诉争事实明显与艾竞公司无关,艾竞公司不应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田伟宾为英图广告(于2016年1月注销)的个体经营者,被告高顺兴是被告田伟宾聘请的管理人员,被告同福集团是英图广告名下电子竞技团队的冠名商,被告田伟宾是被告艾竞文化的法定代表人。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信息中心及上海体育总会主办的2015年全国电子竞技公开赛于2015年11月5日至11月8日在上海世博展览馆举行,该比赛为上海(国际)赛事文化及体育用品博览会的子版块,由被告网映文化负责赛事及赛事相关活动的运营,兰生赛事负责支付场租费、现场搭建、提供服装及食宿,兰生会展(被告2017年6月28日从原企业名称上海东浩会展活动策划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东浩兰生会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提供赛事场地,保障赛事有序进行。河南省体育局派出“同福电子竞技团队”参加2015全国电子竞技公开赛。原告陈世利、曹桂香的儿子陈峰随同福电子竞技团队到上海,在比赛期间担任微博宣传等工作。2015年11月7日同福电子竞技团队参加的比赛项目于中午12点15分结束,参赛队员和工作人员离场后准备去就餐,发现陈峰不在场,与其通讯联系无回应。此时,上海恒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看到陈峰躺在“KT足球”体验馆展台靠近休息室的地上,便对其进行询问,陈峰回答,“我睡一会,昨晚没睡。”见其神态有异,该工作人员叫来了场馆保安,保安于12点35分左右拿了陈峰身上佩戴的“徐瀚”的选手证,找到赛事承办方被告网映文化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看到陈峰脸色不好就帮他扇风和递水,并搀扶其坐到椅子上休息。没过多久陈峰又从椅子上滑落。见此,被告网映文化工作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于12点57分到场将陈峰送往浦东新区浦南医院救治。同时,被告网映文化工作人员根据选手证的信息电话联系到被告高顺兴,被告高顺兴赶到浦东新区浦南医院后,被告知陈峰已经死亡。浦东新区浦南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注明的陈峰主要死亡原因:来院已死亡,死亡时间为2015年11月7日13时33分。
另查:1.根据原告提供的微博截图,陈峰在十月底发布的两条微博均显示其“身体状况不佳,好难受,好冷好冷”。
2.被告高顺兴于2015年11月7日15时30分至16时25分在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世博园区公安处二大队陈述,“他(指陈峰)是今年8月初跟我们一起住到上海市杨浦区三门路XXX弄XXX号XXX室的宿舍的。平时他吃住是我们公司包的,我还每个月给他支付宝支付3,000元人民币,算他帮忙发宣传微博什么的费用。前段时间他还发过烧,我要陪他去医院看,他说不用,后来他自己躺了几天就好了,然后他平时熬夜比较多。”
3.事发后、诉讼前,被告网映文化、被告兰生会展出于人道主义已各向两原告支付了2万元补偿款。审理中被告网映文化、被告兰生会展同意再分别补偿两原告2万元、5万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死亡医学证明、劳务费用发放证明、陈峰及同福电子竞技俱乐部的微博、比赛现场视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询问笔录,被告网映文化提供的补充协议、收条,被告兰生会展和兰生赛事提供的合作协议、承诺书、收条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所证实。
本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陈峰于2015年8月即跟随同福电子竞技团队到上海集训地,与团队人员同吃同住,费用均由被告田伟宾方负担,比赛期间负责微博推送等工作,高顺兴作为被告田伟宾聘请的管理人员每月向陈峰支付3,000元的劳动报酬,故被告田伟宾方与陈峰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虽然陈峰系自己身体原因猝死,但雇佣方在明知陈峰前期身体不适的情况下未制止其带病工作,亦未对其采取相应的关怀、保护措施,对陈峰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金额由本院依法酌定。被告高顺兴是被告田伟宾聘请的管理人员,其系行使职务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被告网映文化、兰生会展、兰生赛事作为赛事承办方和管理方,事发时已积极履行了救助义务,故对原告的主张不予确认和采纳。被告网映文化、兰生会展自愿分别另行补偿两原告2万元、5万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同福集团和被告艾竞文化与陈峰不存在雇佣及其他法律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高顺兴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伟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陈世利、曹桂香经济补偿费15万元;
二、被告上海网映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陈世利、曹桂香经济补偿费2万元;
三、被告上海东浩兰生会展(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陈世利、曹桂香经济补偿费5万元;
四、驳回原告陈世利、曹桂香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陈世利、曹桂香负担6,500元,被告田伟宾负担3,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康莉敏
审 判 员  夏振秀
人民陪审员  方文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宇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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