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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格文化传媒(苏州)有限公司与上海聚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自:会展法律实务    发布时间:2021-07-26    浏览 :

 
六格文化传媒(苏州)有限公司与上海聚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判决结果】: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c5ecb6084d7240439c2caa44009d329a(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

 
案  由 承揽合同纠纷 案  号 (2018)沪0112民初6704号  
  •   
发布日期 2019-07-09 浏览次数 5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0112民初6704号
原告(反诉被告):六格文化传媒(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刘晓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遴,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谦,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聚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耀华路XXX号一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廖梦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品,天津盈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六格文化传媒(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格公司)与被告上海聚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汤晓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19日、2018年4月16日、2018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六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谦、陆遴到庭参加诉讼。2018年3月19日,被告聚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2018年4月16日、2018年5月8日,被告聚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肖品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被告聚齐公司以原告六格公司违约为由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反诉受理条件,遂决定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依法由审判员汤晓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六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聚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肖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六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0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5日(共计49天),按照日千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7,350元及以20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4日(活动结束后十五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千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诉讼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20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千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7日,原、被告签订《会展策划执行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的“上海宝龙美术馆开馆”项目提供活动策划、物料采购安装、活动执行等,合同总额为305,000元。2017年11月18日,原告履行了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被告仅于2017年11月5日、2017年11月20日、2018年1月5日向原告分别支付了20,000元、50,000元及30,000元,合计100,000元。被告至今未能支付剩余款项205,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涉讼。
原告六格公司在本诉中对其诉称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
1、《会展策划执行服务合同》、报价单一组,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展馆承揽服务,合同价款305,000元,并约定付款期限及违约金计算标准等。会展活动之前被告一直拖着不肯签订合同,但合同文本及报价单原告已经盖章并通过微信、邮寄的方式发送给了被告,其中报价单系2017年11月15日发送至被告的实际控制人宗子琪,其并未提出异议并于次日要求原告提供签字盖章的合同文本,2017年11月18日会展活动开始当天被告又以未带公章为由,仅在合同上由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及宗子琪签字(宗子琪先签字,因会展活动的被告对接人员为张毅,所以也让他签字,具体签字的时间已记不清楚,但从签字的位置可以看出宗子琪签字在先),而且被告要求原告先履行合同,2017年11月20日被告要求原告寄送发票,直至2017年11月21日才在微信中提出物料和价格有问题。被告确认收到过合同文本及报价单,与原告提供的合同文本一致,项目内容基本没有变更,包括数量和项目名称等,合同上签字的两名人员系被告工作人员,张毅负责项目运营和实施,宗子琪负责洽谈业务,合同确实是会展活动当天原告拿过去签字的,张毅是在下午三点左右会展活动快结束时应原告工作人员的要求而签字的,因为原告声称如果不签可能会对合同后续履行造成影响,所以在不情愿的情况下签字(与宗子琪签字的先后时间已记不清楚)。之所以未盖章是因为履约过程中存在瑕疵,双方一直在沟通。报价单中的项目内容原告都已履行,但被告对部分存在异议:1、报价单酒店部分的1.02部分价格远远高于市场价格;2、酒店部分的1.25项、1.26项,美术馆内场部分的2.16项、2.17项被告没有同意做;3、酒店部分的1.22项、1.23项、1.24项原告制作不符合约定;美术馆外场部分的4.04项、4.05项原告制作不符合约定;4、6.11项、6.13项价格高于市场价。5、2.09项不符合约定且价格过高。1.02项市场价在600元/个左右,总价在10,000元以下。6.11项市场价格为15,000元左右,6.13项市场价格为8,000元左右。2.09项椅子部分市场价格为10,000元左右。另外,履行有问题的部分按照合同约定应该扣减。总的来说,应减少支付的金额在78,000元左右;
2、发票、支付凭证一组,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100,000元[分三笔,共计100,000元,其中20,000元系宗子琪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亦为涉案项目负责人)陆遴,另外都是支付给原告公司,付款时间是在会展活动之后],原告针对已付款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
3、微信聊天记录一组(系2017年11月20日陆遴与宗子琪之间的聊天记录),证明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谈妥后才开具的发票,在尾款未谈妥的情况下原告无法自行开具发票给被告。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仅提供了部分聊天记录,不客观;
4、微信聊天记录一组(系2017年12月11日至2017年12月14日期间陆遴与宗子琪之间的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在合同结束后23天就尾款支付事宜与被告进行交涉,原告已经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迟迟不支付尾款(原因仅是合同项目的举办方没有付款给被告),明显已经超过了合同中关于“活动结束后15日内”的付款约定,被告存在违约。被告质证意见同证据3;
5、微信聊天记录一组(系2017年11月15日原告员工与被告员工张毅的聊天记录),证明合同的履行情况。被告质证意见同证据3,并确认张毅的身份;
6、微信聊天记录一组(系2017年11月15日、2017年11月18日的微信群聊天记录),证明陆遴就合同履行事宜与张毅和宗子琪交流的情况。被告质证意见同证据3;
7、照片一组(第1-4张及第11-15张照片于2017年11月16日、2017年11月17日会展活动之前拍摄,第5-10张照片于2017年11月18日活动当天拍摄,均通过手机拍摄),证明合同的履行情况,2017年11月15日物料到场,2017年11月16日、2017年11月17日两天搭建,2017年11月18日活动开始。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完整,不能真实反映现场的情况;
8、聊天记录一组(系原、被告之间完整的聊天记录,包含之前提交证据3至证据6),证明目的同证据3至证据6。被告质证意见同证据3,且认为在活动搭建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导致被告被上海宝龙美术馆减少巨额合同款项,产生巨大损失;
9、情况说明一份(由2017年12月27日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宗子琪),证明被告所称的问题与原告无关,原告只是承揽被告与上海宝龙美术馆之间合同的一部分内容,而非全部内容。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聚齐公司辩称,对于涉案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合同没有加盖被告的公章、骑缝章、也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被告并未就合同的条款逐条核实,不知晓合同的详细内容,该合同并未得到双方的认可。原、被告之间建立的是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对于已经开票的100,000元之法律效力被告认可,但不同意支付原告主张的其他承揽款及违约金,且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比例也不予认可。原告确实向被告提供了承揽服务,但原告在服务过程中存在多项瑕疵,也未能尽快解决,导致活动效果非常差,被告也因此被上海宝龙美术馆扣减了双方之间的合同款项,给被告造成巨额损失,原告应对此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聚齐公司在本诉中对其辩称意见提供了以下证据:
1、上海宝龙美术馆开馆展效果图(系原告提供的电子版本的纸质打印件)、上海宝龙美术馆开馆展执行方案一组,证明原、被告对执行效果达成一致意见,执行方案是被告在原告制作的效果图的基础上修改完成的,系经上海宝龙美术馆确认的活动效果,结合被告的证据2表明原告在履行合同中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原告对效果图的真实性不认可,原告向被告提供的效果图是电子版本而非纸质版本;对执行方案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是被告单方面向上海宝龙美术馆提供的材料,对关联性也不认可;
2、《关于宝龙美术馆开馆活动原告执行合同中问题的陈述》一组,证明原告在履行合同中出现重大失误,给被告及上海宝龙美术馆造成巨大损失。原告对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只是被告的单方陈述,不符合证据的形式,对合法性也不予认可,就被告指出的问题:1、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完成了搭建;2、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制作了效果图,但原告不知道被告承诺给上海宝龙美术馆的是什么方案,原告只是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工作;3、由于当天天气原因物料被吹倒,后来原告继续跟进,重新制作了一套方案;4、原告邮件中回复由于风太大所以外面只摆放了部分广告球;5、对应邮件中第三条,原告已经回复了原因;6、合同中约定的椅子数量是250把,现场椅子的数量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数量,这是应被告要求一再增加的结果,且不存在双份价格;7、价格问题也已解答。
反诉原告聚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经济损失214,15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反诉原告承接上海宝龙美术馆2017年11月18日的开业活动。之后,反诉被告积极与反诉原告联系,最终承揽了此次开业活动的部分业务。但是,反诉被告的契约精神不强,现场管理不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多处不到位,经反诉原告催促后也不积极整改,在开业当天出现了多项重大失误,包括现场音效不达标、导览缺失、搭建龙门架、室外搭建的设施对意外天气的防护措施不到位、室外导览用的灯光球数量与原定计划不符(原定20个,最终只做了2个)、椅子缺失且与美术馆气质不相符、龙的灯光秀效果存在严重问题、上海宝龙艺术中心灯光效果存在严重问题(LOGO没有以灯光形式打出等)等,导致上海宝龙美术馆非常不满意,要求反诉原告减少双方之间的合同价款,经过反诉原告反复沟通后,最终确定减少的合同价款为214,150元。反诉原告认为,反诉被告的行为给反诉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理应予以赔偿。
反诉原告聚齐公司在反诉中对其诉称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
1、《协议》一份,证明因反诉被告在搭建活动出现若干问题导致反诉原告遭到上海宝龙美术馆扣款214,150元,给反诉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反诉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关联性,认为该协议无法得出反诉原告的损失系由反诉被告的原因所造成的结论,对于协议约定的金额也不认可;
2、报价单一份,证明反诉原告和上海宝龙美术馆之间关于上海宝龙美术馆开馆庆典的原定合同价格为549,159.95元。反诉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结合原件(骑缝章)来看,系和反诉原告的反诉证据1同时形成,是事后补签的,并非活动之前签署,对于报价单的金额不予认可;
3、2017年10月27日、2017年10月31日上海宝龙美术馆开业活动会议纪要二份,证明反诉被告参与了上海宝龙美术馆组织的开业活动工作会议,对活动安排知情。反诉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确认参加了该会议,2017年10月27日的会议纪要第三页载明“晚间路边由礼仪+物料进行导视”,2017年10月31日会议纪要的第一页编号第2条载明“室外引导改用礼仪”,综合上述两点,表明2017年10月27日会议纪要的第五页最后两行的人员部分都是由反诉原告进行配备,因此反诉原告的反诉证据1《协议》中提到导览缺失扣除服务费是由反诉原告所造成的,与反诉被告无关,而关于反诉证据1中涉及到的音效部分,反诉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
4、微信聊天记录、舞台龙门架照片一组,证明灯光秀的效果图是反诉被告提供的,但其并未明确要以龙门架的形式展现,也未提供过相关效果图,龙门架系反诉被告私自搭建,被上海宝龙美术馆要求拆除,拆除后又造成工期延误及现场混乱。反诉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2017年10月27日的会议纪要第五页第四部分(1)现场室内灯光秀保留,指的就是龙门架,这部分由反诉被告负责,结合反诉被告在本诉中证据8第10页右上最后一行内容(即2017年11月16日晚17:45宗子琪和陆遴的聊天记录)来看,龙门架是根据反诉原告的要求而搭建的。龙门架的费用在报价中有具体价格,报价单美术馆内场部分第2.11-2.17项都是和龙门架相关的,费用合计24,550元。该部分反诉被告已经搭建完成,相应的费用已经产生,虽然后来应反诉原告的要求拆除,但这是反诉原告和上海宝龙美术馆之间的问题,与反诉被告无关,而灯光秀的效果图是无法提供的,因为灯光秀是动态的。而且反诉原告才是灯光秀的策划方。2017年11月16日18:57,反诉被告曾向反诉原告的张侃文发过平面效果图(系关于搭建龙门架的效果图),并非是反诉原告的本诉证据1中的效果图;
5、照片二张,证明反诉被告的负责人陆遴参与活动会议,在现场指挥搭建,知晓活动安排。反诉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关联性,由于反诉原告对会展搭建业务并不熟悉,所以在反诉原告和上海宝龙美术馆开会时陆遴以反诉原告的人员身份参加了会议,上面的“陆总”指的就是反诉被告的负责人陆遴;
6、上海宝龙美术馆、上海宝龙艺术中心和艾美酒店动线示意图、上海宝龙美术馆、上海宝龙艺术中心介绍资料、图片整理(包括微信截图、灯球及导览灯光及椅子等的照片、效果图和现场图对比)一组,证明上海宝龙美术馆是展示场所,上海宝龙艺术中心是销售场所,活动当天计划实现引流约1,000人,实际引流50人,因为现场导览出现问题导致从美术馆到艺术中心的引流目的未能实现,从而导致上海宝龙美术馆开业活动的主要目的没有实现。反诉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关联性,不清楚计划人数和实际人数的出处和依据,对活动主要目的是什么也不清楚,且该证据明确系现场导览出现了问题,而导览是由反诉原告所负责的。
反诉被告六格公司辩称,不认可反诉原告主张的扣除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反诉原告所谓的扣款和赔偿理由与反诉被告的工作无关,反诉被告已经在2017年12月27日的情况说明中作出了明确解释,不应该由反诉被告承担。反诉原告所主张的损失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据,请求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诉讼请求。
反诉被告六格公司在反诉中未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证据。
本院确认六格公司在本诉中提供的证据均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聚齐公司在本诉中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纳。聚齐公司在反诉中提供的证据除证据1、证据2真实性、关联性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纳外,其他证据均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六格公司就其在反诉中当庭通过手机演示材料未提供书面证据,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本院不予采纳。
经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认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聚齐公司承接了上海宝龙美术馆开馆活动项目,并将其中部分内容交由六格公司承揽。
2017年10月27日、2017年10月31日,六格公司的项目负责人陆遴作为聚齐公司代表(另有聚齐公司宗子琪、张毅及导演张侃文)与上海宝龙美术馆的代表一起参加了上海宝龙美术馆开业活动的多方会议,并形成相应会议纪要。其中,2017年10月27日的会议纪要中提到,活动结束嘉宾路线部分,晚间路边由礼仪+物料进行导视,指引嘉宾前往言午画廊,并进入餐厅及宴会厅就餐。前往宴会厅期间,引导嘉宾自专用电梯抵达11楼宴会厅,现场指引由专人及物料指引;搭建部分要求中就美术馆部分中的灯光部分,现场室内灯光秀保留,言午画廊外立面增加LOGO灯片照射到墙面……。2017年10月31日会议纪要中提到“室外引导改用礼仪”,“言午画廊外立面投放LOGO重新确认(宝龙文化+宝龙艺术中心)”,“户外指示牌要明确指向哪里”等。
期间,六格公司向聚齐公司提供上海宝龙美术馆开馆展效果图电子文档。
2017年11月15日,物料到现场,2017年11月16日至2017年11月17日,六格公司进行搭建,2017年11月18日,上海宝龙美术馆开馆活动举行。
2017年11月18日,上海宝龙美术馆开馆当日,甲方聚齐公司与乙方六格公司签订《会展策划执行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上海宝龙美术馆开馆活动策划、物流采购安装、活动执行等事宜,甲方项目负责人为张毅,乙方负责人为陆遴。第一条,委托事项。1、方案策划。乙方应对本次活动进行策划,并向甲方提交策划方案,同时提交相关物料及活动清单。2、物料采购。乙方提供的策划方案及物料清单经甲方书面认可后,乙方负责相关物料及设施的采购。3、活动执行。物料及相关设施采购完毕后,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进行现场摆放、安装、布置,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相关活动安排等,最终完成本次任务。4、其他为实现合同目的的事项。第二条,委托事项说明。1、活动时间:2017年11月18日。2、布场时间:2017年11月16日。3、活动位置:上海市闵行区漕宝路XXX号,宝龙艾美酒店。4、活动服务内容、要求及价款,详见附件一《活动报价明细表》。5、本合同总费用为305,000元,以上费用包括乙方完成本次活动在附件列明的所有费用,除非甲方对合同附件清单中项目做出调整而导致合同总价款相应增加或减少外,该合同价款不因其他因素而调整。第三条,付款方式。活动开始前的7日内,甲方支付乙方100,000元,作为合同预付款,便于乙方开展活动的前期筹备。项目由乙方执行完毕即活动结束后的15日内,甲方凭乙方开具的正规发票(收据明细)支付乙方剩余的款项,即205,000元。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如现场的使用、水电的提供、工作人员出入、施工时间和照明、场地安全及道具出入场地等事宜),并提供活动制作所需全部元素的适用格式。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活动所需费用。3、甲方应根据双方认可的服务内容完成此次活动,如有变动双方应协商解决并形成书面确认意见。4、甲方应派出相关专业技术或项目负责人员,在活动现场布置时,实行全过程监管,负责安全维护,随时提醒乙方如何正确安排与使用,如遇危险情况(不可抗力除外),甲方应果断告知乙方采取有效措施并进行及时处理,因甲方未能在预见到可能出现的危险后果而履行告知或停止进度的职责,使得乙方处理不当造成的任何问题,如不能按约定时间完成制作、人员伤害等问题,由甲方承担所有责任,并赔偿因此而给乙方及第三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可能的诉讼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5、甲方负责活动中关于自愿协调和人员管理工作,并负责活动中所需的审批工作并承担费用。……7、甲方如在活动执行过程中造成活动报价明细表(详见附件)中涉及的设备损坏的,需与乙方及时沟通并按价赔偿。8、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如需变更项目计划,应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由于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甲方承担,并同意乙方将执行周期予以合理顺延。第五条,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及标准向甲方提供相关服务,对于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物料、演出、表演等,甲方有权扣减该部分费用。……第七条,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各阶段受托事项,否则,每迟延一天,乙方须向甲方承担迟延支付费用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但甲方书面同意延迟或因甲方原因导致延迟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2、如甲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尾款,每延迟一天,甲方须向乙方承担迟延支付费用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并将执行周期予以相应顺延。3、甲方或乙方未经双方书面协议,不得解除本合同,否则影响对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20%的违约金。4、上述违约责任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直接经济损失的,应补足直接经济损失。第八条,合同生效、变更、解除及违约。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均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欲变更合同内容,须经对方书面同意。3、甲乙双方因故需变更或终止本合同时,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对方,对本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书面的变更或终止协议由双方执行。未达成协议签,本合同继续有效。4、在上述通知期限内,双方必须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非经对方同意,不得对双方已经约定或正在履行的事项进行变更或解除。5、本合同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的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依法及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相应损失。……第十条,争议的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活动举办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第十一条,其他。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或其他附件经双方盖章生效,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合同并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的签章处,甲方授权签字人处由宗子琪、张毅签字,乙方授权签字人处由陆遴签字并加盖六格公司合同专用章。
上述合同项下附件为报价单,2017年11月15日六格公司提供给聚齐公司的版本中包含7项内容:1、酒店部分,组群小计68,830元。其中,1.02,导视牌(1.20*2木结构+双面写真),16个,单价800元,单项小计12,800元;1.22,GTD切割灯(GTD-Spot330ⅡBEAM含LOGO灯片制作),2个,单价550元,单项合计1,100元;1.23,LED染色灯(VIKYLEDPAR),30个,单价80元,单项合计2,400元;1.24,LED面光灯(常规),10个,单价80元,单项合计800元;1.25,TURSS立柱(常规),16米,单价100元,单项合计1,600元;TURSS灯架(常规),36米,单价100元,单项合计3,600元。2、美术馆内场部分,组群小计97,470元。其中,2.09,嘉宾椅(白色椅套+蝴蝶结),250把,单价60元,单项小计15,000元;2.11,光束灯(lightskysopt330),20个,单价300元,单项小计6,000元;2.12,GTD切割灯(GTD-Spot330ⅡBEAM),12个,单价550元,单项小计6,600元;2.13,GTD切割灯[展馆图案LOGO含定制图案片(美术馆内场)],1个,单价550元,单项小计550元;2.14,LED染色灯(德胜),30个,单价80元,单项小计2,400元;2.15,LED面光灯(常规),10个,单价80元,单项小计800元;2.16,TURSS灯架(常规),40米,单价100元,单项小计4,000元;2.17,TURSS灯架柱(常规),42米,单价100元,单项小计4,200元。3、新闻发布会部分,组群小计7,890元。4、美术馆外场部分,组群小计41,470元。其中,4.04,透明广告球(单层+定制LOGO),10个,单价500元,单项小计5,000元;4.05,透明广告球(双层+定制LOGO),10个,单价800元,单项小计8,000元。5、负一层,组群小计6,000元。6、其他物料,组群小计51,230元。其中,6.11,临时篷房(工作人员休息,用餐),150平米,单价140元,单项小计21,000元;6.13,移动厕所(配1名保洁),8个,单价1200元,单项小计9,600元。7,管理费用,包括物料运输8,000元,工人(进场+撤场)6,000元,现场督导(3人)1,500元,组群小计15,500元。上述7项内容,不含税小计288,390元,国家及地方政府税收(6%)17,303.40元,调整或优惠折让-693.40元,含税总计305,000元。
就上述合同项下,聚齐公司共计支付100,000元,其中除2017年11月15日宗子琪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陆遴的20,000元外,另于2017年11月20日及2018年1月5日通过公司账户向六格公司分别支付50,000元及30,000元。
2017年11月20日、2017年12月17日,六格公司向聚齐公司分别开具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金额分别为70,000元、3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一份。
2017年12月27日,六格公司的项目负责人陆遴向聚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宗子琪通过电子邮件就“上海宝龙美术馆开幕活动违规项目”发送情况说明一份,载明:1、相关视频素材、延时严重,未达到基本预期效果,不能使用之说明:相关视频效果都由贵司张导确认过的,不存在延时问题;2、礼仪人员缺位,路口未能及时引导,导致嘉宾未能按计划动线行走之说明:非我司负责;3、美术馆与艺术中心LOGO等未能及时打,导致退场嘉宾未能及时找到艺术中心位置之说明:开馆仪式结束后领导参观至五六点左右,之后两部大型车辆停在门口,挡住了LOGO灯,现场已反馈过此问题;4、美术馆内场主屏幕未做画面同步之说明:内外场视频同步问题,因外场LED屏幕非我司提供,我们在活动前一天已经跟聚齐公司张毅说过此问题,同步需要外场处理器设备及数据线方能同步画面;5、摄影机多为遮挡重要嘉宾刘益谦等之说明:现场空间有限,临时增加座位,我们已经最大程度调整摇臂位置;6、部分道具未陈列,落地广告球、艺术中心背板等之说明:现场落地球未全部陈列,原因是活动当天外场风力很大,为避免安全隐患,现场与上海宝龙美术馆总的方总协商不全部摆放,艺术中心背板我司已制作好并已搭建,因宝龙艺术中心绿化带属于外包公司,损坏草地需要赔偿,与酒店方面沟通未果,后与宝龙裴总汇报,没有解决方案,故搁置背景板;7、场控严重缺失失职之说明:场控是聚齐公司宗总和张导,非我司人员,我司相关人员并无缺席。
就上述合同,2017年10月30日至2018年1月8日期间,陆遴与宗子琪之间通过微信进行沟通情况如下:
2017年10月30日,陆遴提出“效果图是要有图纸才可以建模的,平面上没办法做的,昨天做这个花了好几个小时”,并将“宝龙美术馆报价.xls”文件发送给对方,称“物料单我已经发送给Peter(注:即聚齐公司另一项目负责人张毅)了,这是初步的报价,其他PPT需要的东西我直接发给Peter”。2017年10月31日,宗子琪要求对方提供报价单时,陆遴回复“昨天给你的那份你看过没?我昨晚就发给你了,但今天开会改了些东西,要不要再修改下?”,宗子琪表示修改后再给她。同日,陆遴将修改后的报价单发送给宗子琪,并称“明天早上再对一下,物料有没有遗漏,指示牌的数量是匡算的,具体要等他们确认好之后”。2017年11月1日,宗子琪将修改后的报价单发送给陆遴,陆遴修改后又发回给宗子琪。2017年11月2日,陆遴将报价单再次进行修改后发送给宗子琪,并提出“物料单我发给Peter了,报价你明天看一下,有问题再修改”,同日,陆遴稍后又发了一份修改后的报价单,并提出“宗总,你看一下,能简化的基本都简化了,其他的也做了一些调整”,宗子琪指示其将该报价单发给张毅。2017年11月7日,宗子琪提出“我们的合约也要定一下,你现在这边总的报价明天出个最终的给我”,陆遴回复“现等Peter数量和物料确定,我出报价给你,OK了就签合同”。2017年11月13日,陆遴将“2017-11-3-宝龙美术馆报价-1.xls”的文件发送给宗子琪,宗子琪问“这个是之后又加了多少?这次你报的是多少?”陆遴表示“灯光音响15号晚上进,大屏16号晚上进,17号12点前全部调试完交付”,宗子琪表示“这个价格的事情我们做好再慢慢算,明天把合约给你看看”。陆遴称“我整理一份给你看的吧,简单点的”,宗子琪回复“签完先给你80,000元,我的报价都没你的高,给客户的,做完活动再说,你看呢,不是你这才报给我么,我还没有加给客户呢,加了那些东西比起上一次的报价,你要飘红,这样我才能跟对方去核价”。陆遴表示“设备正常提前进最起码多算一半的价格”。宗子琪询问“上次的总价你是报了多少给我的?价格部分我会找你的”,陆遴回复表示上次的报价是222,470元,其并将增加和减少的部分标出。宗子琪表示“你这边的价格我还要找你对的,你要把优惠的地方给我留出来的”,陆遴表示并没有多算,并表示不同意预付款仅收80,000元,宗子琪告知其收到客户的预付款仅150,000元,仅能给六格公司预付款100,000元。陆遴询问“尾款大概要多久?我也好有个说法”,宗子琪表示“尾款活动结束后15天结算”,并提出“价格细表我没看,等我看完找你,有多报嫌疑我会找你的,等着”。陆遴表示已将增减的部分标注了,未税相差60,000元左右,并将“2017-11-3-宝龙美术馆报价-1.xls”、“初始报价.xls”、“增减项.xls”三份文件发送给对方。2017年11月14日,宗子琪告知陆遴客户对指示牌比较担心会方向指示错误,建议将指示牌带到现场再贴,陆遴表示会和张毅确认。2017年11月15日,陆遴提出“预付款今天要付给我了,都要付款钱了,晚上还要办进场押金,另外又增加了些东西,我今天整理好给你,活动前你和客户把价格确认掉,要不回头活动做好了讲不清楚,我这边你也是要和我确认的,后续增加的东西我待会给你清单”,宗子琪表示会当日和客户沟通完。同日,宗子琪提出要求开馆活动当天增加现场门口装置艺术品的揭幕,并要求对方给出案例,陆遴指出“一直在加东西,改东西,我真的要疯了”。2017年11月16日,陆遴告知对方设备和物料已经在装车,送往现场,宗子琪表示其在核对物料的价格,款项会次日再支付。陆遴表示得先收到20,000元以办理进场押金。宗子琪询问“价格你给到我最新的版本没?今天一定要把价格弄出来给甲方,包括做的和没做的”,陆遴随即将报价单发送给对方,并告知“这些都是现在已经和Peter确认过的”。宗子琪通过微信转账支付陆遴10,000元,表示尾款公对公再支付。陆遴表示“进场押金就要20,000元”,并将“宝龙美术馆报价11.15.xls”发送给对方,称“价格我改过了,你看一下,真的没有赚你钱了,大屏我一分钱都没赚,毕竟我们不是做设备的,所以希望能理解。你和客户说一下,这次的设备从16日至18日,正常设备最起码算1.50(倍)的(价格),我都没算,行业内都这么算,而且时间那么急,好多物料都是加急做的,所有小物料全部和Peter对清楚了,今晚加急做,报价单我更新了一下,最终版,你看一下没问题你把合同发给我,我盖完章明天带过去”,宗子琪又支付10,000元后,陆遴又发送了一遍报价单。宗子琪询问“灯光秀几点?”,陆遴回复“凌晨”,并发送了一张带龙门架的照片,称“架子起好了,接下来就调了,这个工程比较大,你明天早上一定要把款付了”。宗子琪表示“合同我们要签一下,你章带了没有,还有20号的一个简单的搭建活动也是你来做,不要想着从我这儿赚太多钱,想着配合好我,做长远”,陆遴表示章会晚上让同事带过去,并发送了一段调试灯光(带龙门架)的视频,称“开始调试了”。当日晚上近23时,上海宝龙美术馆方面表示要求拆除龙门架,陆遴询问宗子琪“灯架确定全部拆掉对吧?”宗子琪表示之前庆典活动微信群里客户已经表达的很清楚,只能拆掉,陆遴回复“我的甲方是你,所以我听你的”,后六格公司按照要求拆除了龙门架,并留了一组灯用于灯光秀,按照新方案布置。2017年11月17日,陆遴指出对方还要预付款未付,并要求对方次日签订合同。宗子琪表示次日早上给对方合约。2017年11月18日,陆遴询问对方是否将合同带来,其已经带了公章到现场,并表示“什么情况?活动都开始了,签个合同有这么难么?”,宗子琪表示其人在大堂,她带的合同对方去修改或者对方带的合同她签字都可以。陆遴回复表示“我拿合同给你”。之后陆遴询问其让人带合同给宗子琪签字,但得到消息说宗子琪不签字,宗子琪表示“谁说我不签,至于么,我都安排好了,先把合作做完”,陆遴表示一定尽其所能做好活动。后,宗子琪要求对方带着合同去找她签字。2017年11月20日,陆遴要求对方支付剩余预付款,宗子琪要求发票开具后拍照发给她,合同和发票并在当日寄出,其先安排支付50,000元。2017年11月21日,宗子琪告知陆遴,称客户对活动不是很满意,认为物料和价格都有问题并要求降价,陆遴回复表示活动方案是得到客户确认的,事后要求降价没有道理,并提出“物料价格我都是和你们确认过的,如果觉得高可以通知我调整,或者全可以不从我这里采购,不能说活动结束了又来说这个价格的问题,这个没有道理,如果我们执行中有问题你可以扣我们的钱,但价格都是你们确认过的,你活动结束再和我说价格,没有这样做事的,你告诉我15天结尾款,我也这样答应供应商的”,宗子琪表示“不是我说了算,是客户说了算,服务你没有做到位,不是事先说了算,是现场说了算”,并提出可以整理材料一起去和客户协商。2017年12月14日,宗子琪将“开幕活动违规项目.docx”文件发送给陆遴,要求其整理文字资料发给客户,并提出聚齐公司已经遭到客户扣款,六格公司的价格高于市场价。陆遴表示“我给你确认的时候你在干嘛?不止一遍给你确认吧?价格高你可以不要,没有强买强卖吧?……”。宗子琪建议陆遴可以通过向聚齐公司发送律师函等形式由聚齐公司向客户催款。2017年12月28日,宗子琪告知陆遴,律师函已经转给客户看过,但客户态度强硬,因为在原来的方案中没有搭建灯架,以及室外音响没有声音。宗子琪询问“活动方案里你做了效果图有灯架的?我没有找到,你发给Peter”,陆遴表示做的效果图中有灯架,开会提报的时候也和上海宝龙美术馆的人员提到过,而且宗子琪本人在现场也应该很清楚。宗子琪表示“方案里没有,现场你搭的时候张导(注:现场导演张侃文)都觉得奇怪,这件事情我不记得有搭建的地方,你当时搭的时候确实是大家都没有想到的效果,你没有做过美术馆开馆我很理解”,陆遴表示“……上海宝龙美术馆是你们的客户,是你们在沟通,我只是做执行,按照你们的要求,如果执行中有问题该是我们的责任我承担。”宗子琪回复提到出现问题的都是六格公司搭建的部分,包括室外音响问题、视频未同步、灯光球未打开、质量问题等,陆遴表示已经在电子邮件中做出了相应解释。此后,陆遴数次向宗子琪催款。
另,就合同履行期间的具体问题,陆遴及张毅、宗子琪等通过微信群进行沟通。如,2017年11月15日,陆遴向张毅提出“画面赶紧给我,新闻发布会和新增的那个”,张毅回复“马上好”。
本院认为,虽然本案系争合同未加盖聚齐公司的印章,但该合同已由聚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宗子琪及张毅签字确认,其附件内容也经过合同双方反复沟通确认,宗子琪及张毅履行职务之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归于聚齐公司。六格公司与聚齐公司之间签订的系争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合同的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庭审查明事实表明,就系争合同所涉上海宝龙美术馆开馆活动项目,六格公司的负责人早在2017年10月即以聚齐公司代表的名义参与了该项目的多方会议,之后六格公司按照要求向聚齐公司提供了电子版本的效果图。2017年11月15日,物料到现场,2017年11月16日至2017年11月17日,六格公司进行搭建,2017年11月18日,上海宝龙美术馆开馆活动举行。期间,六格公司因项目内容的变更与聚齐公司就报价单进行相应的调整和确认(由双方项目负责人之间的微信沟通内容来看,最初六格公司的报价为222,470元,但由于聚齐公司增加项目内容、延长设备到场时间及加急制作物料等原因,导致合同金额上涨)。2017年11月16日,六格公司按照聚齐公司的要求向其发送了最终版本的报价单,至2017年11月18日项目活动举行当日双方签订合同(甚至按照聚齐公司在庭审中所述,张毅系在当日活动快结束时才在系争合同上签字),聚齐公司并未对合同及作为合同附件的报价单内容提出过异议。系争合同明确,除非对合同附件清单中项目做出调整而导致合同总价款相应增加或减少外,合同价款不因其他因素而调整。事后,聚齐公司再以六格公司的部分物料报价高于市场价为由要求进行扣减,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六格公司以合同金额为基础,向聚齐公司主张剩余合同款项,符合双方约定,并无不当,应予采纳。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六格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双方项目负责人之间微信往来及电子邮件沟通内容来看,涉案项目活动结束后,聚齐公司的客户即上海宝龙美术馆向聚齐公司提出活动中存在的违约情况,聚齐公司并将相应文件“开幕活动违规项目”转发给六格公司,六格公司亦作出了回应。对此,本院认为,首先,聚齐公司虽然提供了其与上海宝龙美术馆之间事后签订的《协议》,但协议的附件为初步报价单,而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内容有过增加,六格公司的负责人曾提醒聚齐公司的负责人在活动前与上海宝龙美术馆一方再行确认价格,但聚齐公司未就其与上海宝龙美术馆之间的合同履行情况提供相应依据,也未就该《协议》的履行情况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其反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聚齐公司仅就其与上海宝龙美术馆之间涉案项目的部分内容与六格公司建立了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六格公司仅对系争合同中的己方违约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开幕活动违规项目”的几点问题中第2条提到的礼仪人员缺位、第7条提到的场控失职从内容上看,不属于系争合同的范围,与六格公司无关,第1条、第4条、第5条内容,聚齐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六格公司的违约行为,双方庭审中争议的主要集中在该文件所列的第3条、第6条及美术馆内场部分的龙门架。1、关于第3条、第6条所列的情况,六格公司虽然作出了相应解释,但并未提供相应佐证依据,在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关于龙门架问题,根据在案事实表明,六格公司事先提供给聚齐公司的效果图为平面图,其中并未体现就围绕着美术馆内场龙造型装置周围的灯光需要使用龙门架的情况,导致被客户要求拆除;而六格公司在现场搭建龙门架时曾告知聚齐公司,聚齐公司未提出异议,此前也并未对是否使用龙门架提出过特别约定。因此,就龙门架的问题,六格公司及聚齐公司均负有相应责任。至于聚齐公司在庭审中提到的其他问题如椅子不符合要求等,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六格公司根据系争合同约定,要求聚齐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项的诉讼请求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而基于其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瑕疵的事实,聚齐公司要求减少价款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系争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本院酌定聚齐公司向六格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项165,000元较为公平、合理。关于违约金,系争合同对付款期限及违约金的计算比例均作出了相应约定,对此,本院认为,在考量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否合理时,要兼顾违约金的另一重要特性即补偿性,同时还要衡量违约行为的恶意程度,即造成实际违约的事实情况等因素。综合上述因素,本院认为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确系过高,聚齐公司要求调整的意见可予采纳,本院按照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比例计算违约金较为妥当、合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聚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六格文化传媒(苏州)有限公司165,000元;
二、被告上海聚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六格文化传媒(苏州)有限公司以16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反诉原告上海聚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56.50元、保全费1,791元,合计4,347.50元,由原告六格文化传媒(苏州)有限公司负担1,286.48元,被告上海聚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3,061.0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256.13元,由反诉原告上海聚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汤晓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6gt;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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