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台参展服务的委托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委托合同
【判例案号】:(2020)粤0106民初20118号
【裁判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们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判决结果】:合同解除,退还定金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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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系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2、原、被告双方关于承揽制作的质量引发的争议,提出方负有举证的责任。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6民初20118号
原告:广州皮尔路易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柳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敏仪,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同哲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道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培任,被告职员。
原告广州皮尔路易皮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同哲展览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敏仪以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培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委托代理调剂展位协议书》于2020年4月11日己解除;2.被告立即退还展位费用31500元;3.被告支付原告为追讨费用而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
事实及理由:原告为参加第127届广交会,于2019年11月20日与被告签订《委托代理调剂展位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2019年11月28日,分别转账10000元及21500元至被告法定代表人张道寿的账户,合共转账31500元。2020年4月7日,国务院常委会发布通知,第127届广交会将改为网上展会。至此,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由于展会形式己彻底改变,《协议书》的合同目的己无法达到,要求被告根据《协议书》的约定退回款项。《协议书》第六条约定:“乙方为甲方定下的摊位若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展位落空或展位变动,须与甲方商讨调配满意,如甲方不同意,乙方需全部退还甲方己付的款项。”。但被告无视《协议书》的约定,在原告多次提出退款的情况下,被告仅答应降低30%—50%的展位费用,不同意退全款。2020年4月10日,原告发《解除委托通知》至被告住所地,告知被告双方合同自《解除委托通知》送达之日解除,并再次要求被告退还31500元,被告并未退还。2020年4月20日原告委托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发律师函给被告,要求被告退还31500元,但被告依然置之不理,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答辩称:原告已经在3月9日违约在先,被告也是中介方,费用可以退还,但不能全款退,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支出没有发票予以证明,故被告不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1月20日签订了《委托代理调剂展位协议书》,约定原告委托被告申请调剂2020年春交会箱包展区11.3号馆B通道43.44号18平方米,原告同意于2019年11月20日前向被告预付摊位订金31500元,并在2020年3月15日前递交参展人员办证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补交摊位订金21000元,2020年4月30日布完展取证时即将余款54300元付清,若原告自动取消参加此次交易会,所付摊位订金原告不得向被告要求退款。协议第六条约定,被告为原告定下的摊位若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展位落空或展位变动,须与原告商讨调配满意展位,如原告不同意,被告需全部退还原告已付的款额。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31500元。
2020年4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第127届广交会于6月中下旬在网上举办。2020年4月13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发出《解除委托通知》,提出解除委托合同关系,并要求被告返还预付定金31500元,被告表示收到。在庭审中,被告表示广交会从线下转为线上举行后,官方免收任何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1月20日签订了《委托代理调剂展位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鉴于受新冠××疫情影响,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20年4月7日作出决定,第127届广交会从线下调整为线上举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5条第2款规定:“为展览、会议、庙会等特定目的而预订的临时场地租赁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该活动取消,承租人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在《委托代理调剂展位协议书》第六条约定,被告为原告定下的摊位若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展位落空或展位变动,须与原告商讨调配满意展位,如原告不同意,被告需全部退还原告已付的款额。广交会改为网上举办,原告不同意在网上参展,并于2020年4月13日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符合上述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并确认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调剂展位协议书》于2020年4月13日解除,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广交会改为网上举办后,官方不收取任何费用,被告不予退还原告预付款显然有失公平。原告现诉请被告退还31500元展位费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的问题,由于双方在合同并未对律师费的负担作出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用,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并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委托代理调剂展位协议书》于2020年4月13日解除;
二、被告广州同哲展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皮尔路易皮具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315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皮尔路易皮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广州皮尔路易皮具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广州同哲展览有限公司负担6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一鸣
人民陪审员 方文轩
人民陪审员 石晓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文静
书记员王施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