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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远丰回转支承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贸发展览策划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自:会展法律实务    发布时间:2021-07-26    浏览 :

 
安徽远丰回转支承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贸发展览策划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判决结果】: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8c88457d0ef84d038b06ab7500eab2cf(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

 
案  由 合同纠纷 案  号 (2019)沪0115民初77185号  
  •   
发布日期 2020-03-05 浏览次数 37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5民初77185号
原告:安徽远丰回转支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吴宗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梅,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贸发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祥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友明,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远丰回转支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丰公司)与被告上海贸发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梅,被告贸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祥成、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友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远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原告远丰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参展合同》;2、判令被告贸发公司向原告远丰公司返还展位费人民币15,8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判令本案诉讼费195元由被告贸发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贸发公司在展会招商过程中,向原告远丰公司宣传本次展会是专业轴承展览会,给原告远丰公司发送展会平面图声称参加本次展览会的有该行业的龙头企业,并不断宣传本次展会的规模较大,约30,000平米,人流量达30,000人次。原告远丰公司因被告贸发公司的宣传而与其于2019年3月22日签署了《参展合同》。原告远丰公司在参展过程中发现本次展会仅有一个场馆,面积约几千平米,人流量不到5,000人次,且并非专业轴承展,还有智能停车、充电桩、服装、食品等与原告远丰公司行业无关的参展企业,与宣传事实不符,被告贸发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远丰公司的欺诈,要求撤销双方签署的合同,退还展位费。原告远丰公司遂诉至法院。
被告贸发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远丰公司的诉请。本次展会的主题是国际智能制造展览会,在该主题之下再有不同的分区,被告贸发公司在宣传时没有专门说过本次展会为“专业的轴承展”,轴承展览只是本次展会不同分区的其中之一;被告贸发公司也没有向原告远丰公司作出本次展会有30,000平米,人流量达30,000人次的承诺,被告贸发公司只是向原告远丰公司介绍了上一届的2018年国际智能制造展览会的数据;原告远丰公司诉称的“智能停车、充电桩、食品等与原告行业无关的参展企业”不是本案被告贸发公司的展会,而是同期开展的其他展厅的展会,并且也不存在服装和食品的展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22日,原告远丰公司与被告贸发公司签订《参展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远丰公司作为参展单位,被告贸发公司作为承办单位;租用展位为9平方米,总价格为15,800元,收款单位为上海贸发展览策划有限公司;本合同签署之后,参展单位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参展总费用全款汇至承办单位账户;该合同页眉处第一行注明“2019上海国际智能制造展览会”,第二行用大一号字体注明“2019年第八届上海国际进出口轴承及装备展览会”;《参展合同》还约定参展单位应在展会承办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将所有展品搬出展厅,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延误,参展单位应向承办单位作出赔偿;
上述系争合同的参展单位处盖有原告远丰公司的公章,承办单位处盖有被告贸发公司的公章和联系人郑兴的签名。
合同签订后,原告远丰公司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于2019年3月25日向《参展合同》指定的被告贸发公司账户转账15,800元。被告贸发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开具了给原告远丰公司的15,800元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9年5月6日,原告远丰公司进场布置并参展。2019年5月7日原告远丰公司发现参展会场的大主题为“2019上海国际智能制造展览会”,而原告远丰公司参加的“2019年第八届上海国际进出口轴承及装备展览会”只是展会不同分区的其中之一。原告远丰公司与被告贸发公司协商退展退款,被告贸发公司予以拒绝。
审理中,被告贸发公司提交了展会现场背景牌和展会会刊,会刊显示展览会名称为“2019年上海国际智能制造展览会”;展览时间为2019年5月6日至2019年5月8日,展览地点为上海浦东世博展览馆;展览会的的主题展区包括工业自动化及机器人、进出口轴承及装备、连接器/线束加工、3D打印/机器视觉/工业通讯、表面处理及涂装、液压气泵与密封。
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有:原告远丰公司提供的《参展合同》、转账凭证、发票、原告远丰公司与被告贸发公司QQ聊天记录、展会平面图、录音文件、被告贸发公司与其他参展商微信聊天记录、被告贸发公司向其他参展商发出的邀请函、展会平面图、现场照片、会刊照片、录音文件、现场视频;被告贸发公司提供的展会现场照片、会刊照片、展会现场的背景板以及原、被告陈述予以佐证。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其真实性及证明力可予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贸发公司是否对原告远丰公司构成合同欺诈。原告远丰公司与被告贸发公司之间订立的《参展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在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远丰公司按约支付了展位费15,800元,被告贸发公司也向原告远丰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提供展区、展位及相关展览现场背景牌和展会会刊、展览会名称、展览时间、展览地点等义务。原告远丰公司认为被告贸发公司对其构成欺诈,请求撤销系争合同,返还展位费。但根据欺诈法律构成要件规定,被告贸发公司并不存在故意隐瞒、欺骗的主观恶意,通过展会相关资料显示,轴承展览只是本次展会不同分区的其中之一,举办轴承展览还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被告贸发公司并未刻意隐瞒、虚构事实,故原告远丰公司主张被告贸发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从展览规模和展区的不同也无法得出被告贸发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的结论。故原告远丰公司以被告贸发公司对其构成欺诈为由请求撤销系争合同并返还展位费的主张,依据并不充分,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远丰回转支承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元,减半收取计97.50元,由安徽远丰回转支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 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梓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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