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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帷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辉德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自:会展法律实务    发布时间:2021-07-26    浏览 :

 
上海帷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辉德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判决结果】: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f7651cf6d4e940a99e56a9620105cb69(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

 
案  由 展览合同纠纷 案  号 (2017)沪0106民初42090号  
  •   
  •  
发布日期 2018-09-21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沪0106民初42090号
原告:上海帷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杨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雨烨。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燕华。
被告:上海辉德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友明,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帷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辉德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雨烨、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张稳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友明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同意延长适用简易程序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帷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展览费51,192元;2、被告退还原告论坛费10,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布展费56,500元;4、被告支付原告物料支出11,637.50元;5、被告支付原告媒体采访公关服务费10,860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原告了解到被告承办的展会信息,并于2017年4月28日与被告签订《参展合同表》,准备参加2017年6月28日至30日的“2017年上海国际物业博览会”,并于2017年5月3日支付被告30,596元、于2017年6月16日支付被告30,596元。但是,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布展时了解到,原告实际参展的展会名为“全智展”,该展会不仅内容上与合同有差别,举办的级别上也有较大差距。被告通过虚假宣传,欺骗参展商参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使原告参展目的不能实现,并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辉德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被告方如期召开展会,原告也按期布展、参展,不存在被告违约的情形;第二,对于原告参展的额外费用是支付给布展公司的,无论参加任何展会都需要布展与物料,采访公关服务费也是原告参展后的额外费用,上述费用均与被告无关,被告只收取展览费与论坛费;第三,展会结束后,原告已通过媒体与自己网站对外宣传展会的效果很好,不存在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即参展合同表、付款凭证、参展证、照片、广告会刊照片、微信截图、官网截图、被告与其他公司签订的会展合同、公函、展会批文、微信截屏、人民网与中国经营网及中国经济新闻网网页截屏,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4月28日,原告作为参展方与作为组织方的被告签订《2017上海国际物业博览会参展合同表》,约定:时间(即展位使用期限):2017年6月28日—30日(09:30时至17:00时)不包括撤展时间;地点:上海光大会展中心;请用正楷填写以下表格,并传真或寄至:上海辉德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联系人:刘涛……;单位名称:上海帷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租用:室内光地:6m×9m=54m2,A329号,展费51,192元(位置详见附件)特装展位布展:2017年6月26日8:30—17:30,2017年6月27日8:30-17:30……;论坛:20分钟,费用10,000元(主旨演讲,时间场次安排详见清单;费用总额为61,192元;……落款处原告盖章确认时间为2017年4月28日,被告盖章确认时间为2017年4月27日。合同附件为2017年上海国际物业管理创新论坛,该附件载明了会议日程安排以及拟邀嘉宾名单。另一附件载明了2017上海国际物业博览会的时间、地点及原告展位位置。
2017年5月3日、6月16日,原告分别向被告转账30,596元、30,596元,合计金额为61,192元。
2017年6月28日至30日,原告实际参加了展会,展会名称为2017上海国际智能产业展览会(全智展),主题展区分为:2017上海智能家居﹠人工智能展览会;2017上海物联网、RFID与智能卡展览会;2017上海锁具安防产品展览会;2017上海POS机/售货机/快递柜展览会;2017上海物业展览会;2017上海智能三表展览会,赞助单位之一为实惠。6月28日下午的内容为2017上海国际物业管理创新论坛,议程为:……;6月29日上午的内容为2017全智能产业发展趋势高峰论坛,议程为:……
2017年6月28日下午16:50分,中国经营网刊登来自中国网的题为《智慧社区创新体验—实惠PaaS亮相2017年上海国际物业博览会》。文章显示:……6月28日,在上海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2017年上海国际物业博览会在光大会展中心正式开幕。本届展会包括社区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环境保洁、停车管理及智慧社区等多方位三百余家展商参展,并在三天的展会期间迎来全国各地的观展嘉宾三万余人次。更多的智能化设备及服务的迭代正在冲击着传统的社区服务内容,火爆的展会现场映射的是一代物业人敢于创新求职的理念。……在今年4月开始运行的实惠PaaS—企业级社区云服务平台,正是支撑物管企业转型之路中的杠杆支点。……在本次博览会的A329展位,实惠将实惠物业服务中心还原在了展会现场。……在为期三天的展会中,数万位来宾现场体验到了实惠PaaS为社区带来的周全服务,……在如潮的体验者中不断感叹:互联网模式不是在改变生活,而是提升生活品质……。此外,中国经济新闻网、齐鲁晚报、人民网等媒体也对涉案展会与原告相关的内容进行了专门报道。
2017年6月30日,原告在其微信公众号“实惠PaaS”上发表题为《物业进化,一触即发!实惠PaaS参展上海国际物业博览会》的文章,旨在对展会活动进行回顾。文章显示:6月28日,以“便民惠民,服务天下”为主题的上海国际物业博览会在上海光大会展中心正式拉开帷幕,本次博览会涵盖包括社区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环境保洁、停车管理及智慧社区等领域的三百余家展商参展,并在三天的展会期间迎来全国各地的观展嘉宾三万余人次。本届博览会旨在借助新理念、新技术和新思维,持续改进经营和发展模式,不断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和精细化服务创新,全面提升物业行业管理服务品质和服务效率,共创共享物业管理生态圈价值。实惠以“物业进化,一触即发”为主题参展,在展会现场还原了线下物业服务中心,来宾们可以现场体现到包含物业基础服务、社区增值服务的全方位社区服务。实惠的相关工作人员现场指导来宾使用实惠PaaS平台……
另查明,一、上海会展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显示:2017年上海国际智能产业展览会,主办方为上海辉德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日期为2017年6月28日—2017年6月30日,展会状态为正常,展会文号为沪商展览(2017)-XZ17-第22号,地址为光大会展中心(徐汇区),内容为智能家居,智能硬件,人工智能,智能穿戴,智能家电,智能卡,RFID,工业设计,智能楼宇,智能电表,智能机器人,打印技术,POS机,物联网,智慧旅游,智能快递配送,智能建筑,智慧社区,智能电动平衡车,商业智能,支付系统,自动售货机,智能快递柜,物业,AR/VR,生物识别,智慧城市等所有智能产品。
二、被告方网站显示物业展2017年上海国际物业博览会(2017年6月28日-30日上海光大会展中心)的内容介绍以及相关新闻,该页面还显示2017年上海国际物业管理创新论坛的地点为上海光大会展中心,时间为2017年6月28日下午13:00-15:40。另外,在上述同一时间段即2017年6月28日-30日,被告方网站还显示上海国际智能快递柜及快递末端配送服务展(全智展)。
审理中,原告提供委托服务合同、报价单及付款凭证、产品购销合同及付款凭证、实惠物博会公关服务合同、媒体清单及付款凭证、无纺布袋制作合同书、销售合约以证明其为涉案展会所支出的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2017上海国际物业博览会参展合同表》,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相对方均应恪守。本案中,原告认为实际展会名称、内容、规格、邀请嘉宾与合同约定不符,无法实现原告的合同目的,故被告违约,应向原告返还费用并赔偿对外支出费用;被告则抗辩认为被告已如期组织展会、提供服务,原告也实际参加且未提出异议,原告还通过媒体等平台对外表示效果很好。本院认为,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出发,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向被告支付展览费、论坛费合计61,192元。此后,被告依约提供了展位及相应服务,原告亦对展位进行布展并作为参展商全程参与了上述展会,故双方之间的展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至于原告认为被告存在的违约情形,本院认为,第一,从展会实际情况看,被告已于相关部门备案登记涉案展会名称为2017上海国际智能产业展览会,备案内容之一为物业,且实际展会的名称也与备案一致,故该展会是合法组织并召开的。虽然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签订的《参展合同表》名称、内容、规格、邀请嘉宾与实际存在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但2017上海国际物业博览会仍属于涉案展会的主题展区范围,这点可从原告提供的现场照片得到印证,而且6月28日下午也专门举办了2017上海国际物业管理创新论坛,与物业有关的到会企业、机构(包括原告、部分拟邀嘉宾)均作了演讲,属于合同约定的范畴,且未超出备案内容。值得说明的是,虽然涉案拟邀嘉宾与实际出席嘉宾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但原告作为商事主体,应当尽到审慎义务,签约前理应充分注意到拟邀嘉宾出席展会的不确定性,并在考虑清楚的情况下,再选择是否与被告签约。另从合同约定看,双方就拟邀嘉宾未实际参会如何处理也并未约定,故以此来要求被告全额退还费用并赔偿无合同依据。第二,从原告参展情况看,本案中,原告表示已于展会开始前便知晓展会实际情况,但至展会结束时(即2017年6月30日),从现有证据看,原告并未提出异议,也未向被告明确提出退出参展的意思表示,相反,原告实际全程参加了展会,应当视作原告接受了被告提供的相关服务。而且,展会第一天结束,原告即通过媒体对外宣传展会“火爆”的场面,并在展会结束当天,进一步通过微信公众号对展会进行回顾并正面宣传,说明展会已达到原告预期效果,实现了原告通过参加展会方式扩大企业及其产品的影响、促进同行业交流的合同目的。在上述情况下,原告再以展会结束后于2017年7月4日曾向被告提出异议并要求赔偿来推翻上述事实,本院无法采纳。综上,原告以被告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向被告主张退还费用并赔偿对外支出费用的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值得指出的是,原告于本案中所称的不一致的情形,原告如认为被告涉嫌虚假宣传违反相关规定,可以依法另行主张。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帷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51.90元(原告上海帷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上海帷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童 磊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梁诗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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