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376号
原告宁波飞联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常亚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睿。
委托代理人谭永欢,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沪昕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常超。
原告宁波飞联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沪昕展览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依法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2月26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谭永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月20日被告与原告法定代表人联系,称其公司可以提供2014年12月9日于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2014上海国际汽车零配件、维修检测诊断设备及服务用品展览会”(俗称2014法兰克福展)参展展位。同年1月24日,双方签订了一份《2014上海国际汽车零配件、维修检测诊断设备及服务用品展览会参展合同表》(以下简称《参展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具体办理2014年12月9日展会事宜,原告承担相关参展费用。签约后原告按被告的付款通知如约向被告支付参展费用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6220元。2014年11月20日,原告接到被告变更展馆的通知,展会地点被变更到上海市闵行区体育馆,展会时间不变。12月9日原告赶往上海参展,但上海市闵行区体育馆未举办任何展会,同时2014法兰克福展如期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原告认为参展合同约定的展期为四天,现展会时间已过,被告没有如期举办展会,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为此,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参展费26220元。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参展合同》、承诺书传真件,证明原、被告约定参加的展会为“2014上海国际汽车零配件、维修检测诊断设备及服务用品展览会”,被告承诺提供给原告摊位是该展会的标准展位;
2、付款通知、客户业务回单,证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被告26220元;
3、变更展馆地址的通知,证明被告通知原告展会地点变更至上海市闵行区体育馆,举办时间不变;
4、上海热线的网页截图,证明被告没有举办所承诺的展会。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称“宁波飞联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预定2014年上海法兰克福展A区E212平标准展位1个(双开口),于规定时间(2014.1.25)前预付定金,我司可确保。在1.25日以前付50%订金,享受9.5折优惠”。同年1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参展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举办展会的时间为2014年12月9日-12月12日,地点在上海光大会展中心,标准展位一个,费用为27600元。签约后,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支付被告13800元,同年4月9日支付被告12420元。2014年1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变更展馆地址的通知,通知称“上海沪昕展览公司定于2014年12月9日--12月12日在上海光大会展中心西馆二层举办的“2014上海汽车零配件、维修检测诊断设备及服务用品展览会”是按照报备的标准在有条不紊的进行中……。现在上海光大会展中心因故取消与本公司的展馆租赁合同,……现不得已将本届展会的地点变更至上海市闵行区体育馆举办,原定的展览时间不变,……”。原告接通知后,于2014年12月9日至上海市闵行区体育馆,但该体育馆未有被告所称的展会。嗣后,因被告未退还原告参展费用,原告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参展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在签约后按约定将参展费支付给被告,已履行了合同的付款义务,被告理应按约定的时间、约定的地点举办约定的展会。因《参展合同》具有特定的时效性,过了展览期间,则合同已过履行期限,被告未能在约定的展期内按约举办展会,则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已收的参展费用,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民事诉讼权利之行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沪昕展览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宁波飞联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人民币26220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筑慧
人民陪审员 陈品浩
人民陪审员 范彩琴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朱 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