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会展法学院 > 会展商事合同 > 参展合同类 >
相关文章
    上海丽福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贺学得
    上海丽福 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与贺学得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 判决结果 】: 【文书来源 ...
    上海丽福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贺学得
    上海丽福 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与贺学得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 判决结果 】: 【文书来源 ...
    陈江平与史为标、史善雷、中国平安
    陈江平与史为标、史善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传阁 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
    童灯红与上海汉克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展览工厂员工交通事故 ...
    童灯红与上海汉克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童灯红与上海汉克 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 判决结果 】: 【文书来源】: ...
    上海雅旭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与太
    上海雅旭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
    王革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王革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 判决结果 】: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雷永山与龙海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雷永山与龙海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 判决结果 】: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 ...
    刘艳青与上海超顺展览展示服务有限
    刘艳青与上海超顺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弘植(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 ...
    王彦冲与上海米盈展览制作厂、上海
    王彦冲与上海米盈展览制作厂、上海冰点广告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 判决结果 】: 【 ...
    陈世利、曹桂香与上海网映文化传播
    陈世利、曹桂香与上海网映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浩兰生会展(集团)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 ...
    游四虎与礼高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
    游四虎与礼高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 判决结果 】: ...
    上海卓柏道具展示有限公司与上海怿
    上海卓柏道具展示有限公司与上海怿创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苏忠妹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 判决 ...
    马明星与嘉兴新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马明星与嘉兴新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 判决结果 】: 【文书 ...
    六格文化传媒(苏州)有限公司与上海
    六格文化传媒(苏州)有限公司与上海聚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 判决结果 ...
    胡骏与上海教育报刊总社、上海信息
    胡骏与上海教育报刊总社、上海信息技术学校等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 判决结果 ...
    曹金金与苏州彭亨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曹金金与苏州彭亨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杜塞尔多夫展览(上海)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案号 (2020)沪0115民初23259号 ...
    上海国际广告展览有限公司与百鹤高
    上海国际广告展览有限公司与百鹤高工艺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 判决结 ...
    原告厦门纳佰川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
    原告厦门纳佰川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伟佳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 判决结 ...
    郑志明与上海申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郑志明与上海申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 判决结果 】: 【文书来源】:中 ...
慈溪市如鸿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沪昕展览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自:会展法律实务    发布时间:2021-07-26    浏览 :

 
慈溪市如鸿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沪昕展览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判决结果】: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cc369a9d40554e6a82b8bc1a9ef3d39e(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

 
案  由   案  号 (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963号  
  •   
发布日期 2015-11-24 浏览次数 19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963号
原告慈溪市如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沪昕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常超。
原告慈溪市如鸿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沪昕展览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慈溪市如鸿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沪昕展览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7月14日原、被告签订《2014上海国际汽车零配件、维修检测诊断设备及服务用品展览会参展合同表》(以下简称《参展合同》),约定展会时间是2014年12月9日-12月12日,地点在上海光大会展中心,参展费用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9400元,被告给予原告参展费5%的折扣优惠,故实际参展费为27930元。签约当日原告支付被告27930元。同年10月初原告要求被告给予展位图,但被告未给予。后原告得知上海光大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已与被告解除了《展馆租赁合同》。因被告没有提供参展摊位,导致原告无法参展,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此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签订的《参展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参展费27930元。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7月14日通过传真方式签订了一份《参展合同》,原告为参展商。合同主要约定:举办展会的时间为2014年12月9日-12月12日,地点在上海光大会展中心,原告展位为A区标准展位,费用为29400元/个。签约后,被告给予原告5%的折扣优惠,原告遂于签约当日支付被告参展费27930元。2014年11月19日上海光大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发出公告,称:原定由上海沪昕展览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7日-12月12日在上海光大会展中心西馆二层举办的“2014上海汽车改装技术及设备展览会&2014上海汽车零配件、维修检测诊断设备及服务用品展览会”,因该主办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合同,也未取得上海市徐汇区大型活动许可证,根据合同条款及《上海市规范与促进展览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上海光大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已与上海沪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解除了《展馆租用合同》,该展会涉及到的相关事宜均由上海沪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处理……。2015年4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参展合同》、扣款通知书、上海光大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公告等证据在案为证,其真实性及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参展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在签约后按约定将参展费支付给被告,已履行了合同的付款义务,被告理应按约定的时间、约定的地点举办约定的展会,以使原告签约的目的得以实现。现因被告未能按约举办展会,致使原告欲想参展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参展合同》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参展合同》解除后,被告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参展费应当返还给原告。诉讼中,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民事诉讼权利之行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慈溪市如鸿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沪昕展览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签订的《2014上海国际汽车零配件、维修检测诊断设备及服务用品展览会参展合同表》;
二、被告上海沪昕展览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慈溪市如鸿电器有限公司参展费人民币27930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筑慧
人民陪审员  方慈方
人民陪审员  徐 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 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