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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蒙歌玛利展览设计有限公司与点意空间(上海)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自:会展法律实务    发布时间:2021-07-07    浏览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5民初92720号
原告:上海蒙歌玛利展览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丁洪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亮,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箐友,上海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点意空间(上海)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吕玉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仕晟,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蒙歌玛利展览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点意空间(上海)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亮、李箐友、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仕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蒙歌玛利展览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69,922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269,922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0月17日签订了《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型材搭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项目主场搭建博览会大会功能区墙体基础施工安装,并租赁材料。合同总价为674,805元,不含税,分三期支付。施工前付30%即202,441.50元,布展期间付30%即202,441.50元,工程结束后3个月内即2018年12月30日之前付40%即269,922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如期合格完成搭建任务并通过了验收,展览如期开始,至2018年10月24日顺利结束。被告共支付了60%的工程款,但剩余40%工程款即269,922元一直不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点意空间(上海)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确实承包了进博会主场的施工工程,但是原告在2018年10月底的时候仍尚未完工,而且进度是严重落后。在2018年10月底被告发现这个问题很严重的时候,被告临时去招募了很多临时工人进场抢赶工期,原告整个的施工量,虽然没有经过精确计算,但被告评估下来不到50%。除此之外,原告施工现场还发生了原告工人盗窃现场设施的事件,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展会结束后,被告与原告进行了协商,当时被告提出的方案就是以前期支付的预付款作为结算价,当时原告也是同意的,所以这两年中原告从来没有找过被告。原告在两年后突然提出诉讼,明显是恶意诉讼。原告的诉求也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7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双方签订《合同书》一份。该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负责2018年10月19日至24日展会搭建、施工及维护保养工作;展会名称: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会地点:上海国家会展中心;主场项目:1、第一项:进口博览会大会功能区墙体基础施工安装,40方铝墙体骨架双面挂展板(规格1200*3000*15mm展板预计3,100张)。双面墙体预计5,500平方,安装人工费单价110元/平方,合计605,000元(不含税)。最终数量按现场实际施工面积计,超出部分按现场实际面积结算,不足5,400平方按照5,400平方结算。2、第二项:租赁40方铝,40方铝方铝2,930条2,600支,40方铝方铝2,435条24支,40方铝方铝950条1,721支,40方铝方铝950柱2,268支,40方铝方铝455条2,100,单价5元/延米(不足1米按1米计算)共计13,961米,合计69,850元(不含税),最终数量按现场实际数量结算。3、合计:第一项和第二项合计674,805元(不含税);甲方须于乙方施工前,必须提供准确有效的搭建要求及乙方施工必要的因素;包括展位号、文字、标志等,特殊搭建要求及用电需提前十日报给乙方审核;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提供平面图、效果图施工现场特殊改动须经甲方认同后方可;施工图一经确认,双方均无权擅自进行修改,否则违约方将负担对方的全部损失。现场修改或增加展位须经乙方认可,费用另计,现场减少展位,费用不作退还,按双方最终确认图纸结算;质量验收:1、乙方应严格按照双方最后确定的图纸施工,并随时接受甲方检验,为甲方提供便利条件,同时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2、因甲方失误或其它非乙方原因修改施工方案导致返工或乙方的费用支出,由甲方负责承担。3、甲方负责办理施工人员证件及相关进场手续,因进场手续导致不能正常施工,由甲方承担责任。4、布展完毕,甲乙双方应及时到现场验收或没有提出异议,也视为工程合格验收;付款方式:1、工程全额:人民币674,805元。2、付款方式分三期支付:第一期款项进场前(即2018年10月19日)支付总金额的30%,202,441.50元;第二期款项布展期间(即2018年10月24日前)支付总金额的30%,202,441.50元;第三期款项工程结束后3个月内(即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总金额的40%,269,922元按实际现场结算费用一并结清;本合同金额都不含税点,如需开票发票税点按需增加3%税点另外计算等合同条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进行施工、搭建。搭建完毕后,被告未对原告搭建的涉案墙体等的面积、质量提出异议,于2018年11月5日投入了使用。另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第一、第二期的款项,剩余的269,922元款项是第三期的款项,该笔款项被告至今未予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合同、照片、施工图纸、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告提供的照片、情况说明、工资明细、银行流水、2018年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表、转账凭证、微信截图、合同书及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上述合同依法应当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合同内容。原告已履行了涉案搭建义务,被告在对原告搭建的墙体面积、质量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已实际进行了使用,且被告也已支付了合同前二期的款项,结合合同约定“布展完毕后,双方应及时到现场验收或没有提出异议,也视为工程合格验收”的内容分析,原告搭建的涉案墙体等质量应视为合格,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虽被告在审理期间对墙体的面积、质量等提出异议的抗辩,但被告对其上述抗辩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而原告对此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被告的上述抗辩不予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点意空间(上海)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蒙歌玛利展览设计有限公司人民币269,922元;
二、被告点意空间(上海)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蒙歌玛利展览设计有限公司利息(以269,922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3元,减半收取计2,806.50元、财产保全费1,958元,合计4,764.50元,由被告点意空间(上海)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瑞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 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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