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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念晨与上海华墨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自:会展法律实务    发布时间:2021-07-26    浏览 :

 
邓念晨与上海华墨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判决结果】: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2e2917172c243adbaa3ac0500b1ef81(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

 
案  由 侵权责任纠纷 案  号 (2020)沪0115民初1555号  
  •   
发布日期 2020-08-04 浏览次数 79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5民初1555号
原告:邓念晨,男,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上海华墨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薇,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念晨与被告上海华墨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墨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念晨和被告华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念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华墨公司赔偿原告货款12,900及维权费用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华墨公司是著名的家装设计、施工管理、建材家居展销会的“华夏家博会”的主办方,2019年3月1日至同月3日,被告华墨公司在上海世博展览馆举办“华夏家博会”,原告秉持对被告品牌的信任以及其在官方网站中“品牌源头精选”、“全城价格保障”和“60天无理由退换”的承诺,原告于2019年3月3日光临被告华墨公司在上海世博展览馆举办的“华夏家博会”,并于当日下午在该家博会处向案外人上海暖匠地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暖匠公司)购置价值为12,900元的“惠申地板”,并支付上述地板之货款。同时,原告在该“华夏家博会”上另行向其他商户购置相应的商品。由于案外人暖匠公司未按约定的时间将原告购置的地板交付给原告,原告多次与案外人暖匠公司进行联系,然案外人暖匠公司的相关负责人突然于2019年8月失联。为此,原告与被告进行交涉,要求被告退回原告支付的货款12,900元,未果,故诉讼来院要求处理。
被告华墨公司辩称,虽然“华夏家博会“系被告华墨公司主办,但是,被告华墨公司与相应的参展商户签订的相应的合同约定在家博会上出售的商品均需开具由展会专用销售单,现原告提供的销售单并非展会的专用销售单,原告向案外人暖匠公司的涉案地板并非在展会上购买。另外,被告华墨公司与案外人暖匠公司在签订的《华夏家博会参展合同》中约定“参展商发生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后果应由参展商自行承担”之实际,故不同意赔偿原告之诉请。由于案外人暖匠公司系本案的实际侵权人,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要求将案外人暖匠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下列事实:2019年3月1日至同月3日,被告华墨公司在上海世博展览馆举办“华夏家博会”,2019年1月22日,案外人暖匠公司为参与被告华墨公司举办的“华夏家博会”之需与被告华墨公司签订以被告华墨公司为甲方,案外人暖匠公司为乙方的《华夏家博会参展合同》,双方约定:乙方认可,甲方对于乙方参展已经尽到了充分注意义务,乙方在展会期间不得存在欺诈消费者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乙方与消费者产生的一切纠纷全部由乙方负责解决,因乙方个体瑕疵、违约引起的纠纷,甲方不承担名义与经济层面的法律责任;……为进一步向消费者提供优质售后服务,方便展会期间销售订单的辨别和确认,本届展会将使用专用销售单(注:订单合同或销售合同由乙方与消费者另行签订),专用销售单一式三联(乙方一联、消费者一联、甲方一联),如发现乙方展会期间不使用专用销售单,甲方将扣除乙方保证金或取消其继续参展的资格……。
2019年3月3日16时42分许,原告邓念晨在被告华墨公司举办的“华夏家博会”上向参展商户海尔牌空调器等商品。同日17时34分许,原告邓念晨花用12,900元向案外人暖匠公司购置45平方米型号为HS001的惠申牌地暖地板及三套智能温控器。原告邓念晨购置涉案地板及智能温控器后,案外人暖匠公司未在约定的时间将原告购置的上述商品交付给原告,为此,原告分别向案外人暖匠公司和被告华墨公司进行交涉,未果,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处理。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原告邓念晨提供的“华夏家博会”广告宣传、“华夏家博会”现场截屏,原告邓念晨与案外人上海会都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华夏家博会统一销售单》及支付宝交易单,原告邓念晨与案外人暖匠公司签订的《销售单》及支付宝交易单、原告邓念晨与被告华墨公司客户服务工作人员的电话录音记录;被告华墨公司提供的被告华墨公司与案外人暖匠公司签订的《华夏家博会参展合同》、《华夏家博会统一销售单》等在案证据为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邓念晨是否在被告华墨公司举办的“华夏家博会”上向案外人暖匠公司购买涉案地板的问题,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及原告邓念晨提供的相关证据,足以使本院确信原告于2019年3月3日向案外人暖匠公司购买的涉案地板系在被告华墨公司举办的“华夏家博会”上向案外人暖匠公司购买涉案地板之事实存在,基于案外人暖匠公司在“华夏家博会”结束后未按约定向原告交付涉案地板,且经原告多次催讨后,案外人暖匠公司至今未予交货,现原告据此要求“华夏家博会”举办者的被告华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之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原告邓念晨要求被告华墨公司赔偿维权费用500元的问题,由于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原告为维护其权益而另行支付500元之费用的事实存在,现原告要求被告华墨公司赔偿该部分费用之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对于被告华墨公司依据其与案外人暖匠公司签订的《华夏家博会参展合同》所作的答辩意见以及申请追加案外人暖匠公司共同被告的问题,首先,根据法律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在展销会结束后可以向展销会举办者要求赔偿。现被告华墨公司依据其与案外人暖匠公司签订的参展合同所约定的被告华墨公司免责条款所作的答辩意见,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纳。其次,原告邓念晨在被告华墨公司举办的“华夏家博会”结束后要求该展会举办者的被告华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况且,被告华墨公司申请追加案外人暖匠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之申请遭原告拒绝,故本院对被告华墨公司的该申请不予准许,被告华墨公司在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后,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向案外人暖匠公司予以追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华墨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邓念晨经济损失12,900元;
二、驳回原告邓念晨要求被告上海华墨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赔偿维权费用500元之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计67.50元,由被告上海华墨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上海华墨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金国良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沈敏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追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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