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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关系纠纷(上海万怡会展)

来自:会展法律实务    发布时间:2021-07-07    浏览 :

 

 

未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关系纠纷

【立案案由】:劳动合同

【判例案号】:(2017)沪0104民初21657号

【裁判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判决结果】:原告诉求基本支持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ed5c85c894e4bb79577a8b500187f28(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



上海万怡会展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沪0104民初21657号
原告:上海万怡会展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上海市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万怡会展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怡公司)与被告周俊毅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柏、朱一苇、被告周俊毅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依法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不支付周俊毅2016年6月3日至11月2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9,768.96元;2.不支付周俊毅2015年5月4日至2016年12月3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19,693.11元;3.不支付周俊毅2016年未休年休假2天的折算工资2,721.52元;4.不支付周俊毅2017年2月24日至7月14日延误办理退工的经济损失7,521.11元。事实和理由:周俊毅于2015年5月4日入职万怡公司,其也系万怡公司的股东及监事,双方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人事部门员工将新的三年期劳动合同交给其,其借口需要和总经理协商加薪事宜,拖延未签,后总经理上调其工资后,其仍继续拖延,因周俊毅系股东、监事,属于高级管理人员,人事无法按照一般处理流程要求其离职。故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周俊毅,不同意支付双倍工资差额。2017年1月至2月周俊毅休了2016年度的年休假,故2016年年休假已休完,不同意支付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周俊毅作为项目总监,其在休息日需要外出参加各类会展活动,万怡公司按500元/日、250/半日的标准支付了出会津贴,并安排调休,因周俊毅不想调休,经协商万怡公司在2015年、2016年各多给了一个月工资作为补贴,故万怡公司已超过法定标准支付给周俊毅休息日加班工资,不存在差额。万怡公司已及时为周俊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及退工手续,周俊毅在离职后也早已入职其他单位,并无经济损失,故不同意支付延误办理退工的经济损失。
周俊毅辩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4月到期后,万怡公司未与周俊毅续签劳动合同,但周俊毅仍继续提供劳动。2017年1月,万怡公司给予一份劳动合同,但要求周俊毅签署一份竞业禁止协议,其中多项条款苛刻,无法接受,万怡公司就要求周俊毅离职,并要求周俊毅在离职原因上写上个人原因,并签署离职确认书。2015年、2016年周俊毅休息日加班分别为21天、22天,万怡公司于2016年1月和2017年1月分别给予了上年度加班一个月的基本工资补偿,但未按年收入(工资+项目计件奖金)的平均值计算,也未按加班的2倍计算,且周俊毅离职时尚有2016年5天加班未支付加班工资。2016年周俊毅尚有2天年休假未休。周俊毅自2017年2月8日离职至今,人事部仍未给到退工单,也未退还劳动手册,导致周俊毅无法正常就业。综上,请求驳回万怡公司的诉讼请求。
周俊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万怡公司支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0,358元;2.万怡公司支付替代提前通知期工资15,179元;3.万怡公司支付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2月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48,609元;4.万怡公司支付2015年5月4日至2016年12月3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50,195元;5.万怡公司支付2016年未休年休假2天的折算工资2,792元;6.万怡公司支付2017年2月1日至2月8日工资4,187元;7.万怡公司支付2017年2月9日至7月8日延误办理退工的经济损失91,074元。事实和理由:周俊毅系被迫离职,万怡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及替代提前通知期工资,万怡公司未支付周俊毅2017年2月工资,应按照15,179元的标准支付该月工资,万怡公司也应按照15,179元支付延误退工的经济损失、年休假工资及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双倍工资差额,其他意见同辩称。
万怡公司辩称,周俊毅入职时试用期一个月,工资为8,000元,转正后每月8,300元,2016年10月起调整为每月9,200元,每月另有800元岗位津贴及1,500元住房津贴,不存在15,179元的标准,其他意见同诉称,请求驳回周俊毅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4日,周俊毅与万怡公司签订《个人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前两个月为试用期,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职位及职责说明详见聘用通知,周俊毅接受聘用通知中所述的薪津作为劳动报酬等。万怡公司另向周俊毅发出《录用通知书》,记载录用部门为项目部,职位为项目总监,试用期职位级别八级,试用期两个月,薪资福利待遇:试用期薪酬收入8,000元/月+岗位津贴800元/月,转正后薪酬收入8,300元/月+岗位津贴800元/月+住房补贴1,500元/月,年终奖金按照项目执行数量和执行质量计提奖金,年终发放,服装津贴工作满一年后,享受服装补贴1,500元/年,工龄满一年享受带薪年假5天,工龄每增加一年,带薪年假增加一天等。
周俊毅2015年5月底薪每月8,000元、岗位津贴每月800元,6月起,底薪调整为每月8,300元(9月绩效底薪8,540.91除外),岗位津贴不变,另增加房屋补贴每月1,500元,2016年10月起,底薪调整为每月9,200元。万怡公司另根据周俊毅每月实际出会情况支付出会津贴,2015年合计8,750元,2016年合计14,250元。2015年周俊毅有21个休息日加班未调休,万怡公司于2016年1月支付8,300元作为休息日加班折现。万怡公司办公系统内调休休假列表显示周俊毅2016年加班30.5天、调休6.5天,万怡公司于2017年1月支付9,200元作为2016年休息日加班22天的折现。
2016年10月10日、11月16日、12月21日周俊毅休年休假。
2016年11月28日,万怡公司人事李某某发送微信给周俊毅,内容为:“对了,那个劳动合同。麻烦尽快弄一下哈”,周俊毅无回复。12月7日,李某某再次发送微信给周俊毅,内容为:“你的劳动合同跟Tony(王宏柏)沟通了吗?签好了及时给我哈”。周俊毅回复:“还没时间沟通”。
2017年2月8日,周俊毅填写《员工离职申请书》,离职原因处填写“个人原因,辞去总监和监事职务”。
2017年2月,万怡公司为周俊毅办理了社保关系转出手续。2017年3月起,上海品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周俊毅缴纳社会保险费。
另查明,周俊毅于2015年10月26日担任万怡公司监事。
2017年3月14日,周俊毅向徐汇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于2017年4月7日撤回调解,并于2017年4月25日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万怡公司支付: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0,358元、2.替代提前通知期工资15,179元;3.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2月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48,609元;4.2015年5月4日至2016年12月3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37,337元;5.2017年1月报销款2,316元;6.2016年未休年休假2天的折算工资2,792元;7.2017年2月1日至2月8日工资4,187元;8.2017年2月8日至裁决之日延误办理退工的经济损失(按每月15,179元计算)。
仲裁庭审中,周俊毅表示2016年11月28日、12月7日人事李某某通过微信只是告知其去谈签订劳动合同事宜,没有将劳动合同文本给其。
2017年7月10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万怡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周俊毅2016年6月3日至11月2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9,768.96元;2.万怡公司于上述期限内支付周俊毅2015年5月4日至2016年12月3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19,693.11元;3.万怡公司于上述期限内支付2017年1月份报销款2,316元;4.万怡公司于上述期限内支付2016年未休年休假两天的折算工资2,721.52元;5.万怡公司于上述期限内支付2017年2月24日至7月14日延误办理退工的经济损失7,521.11元;6.万怡公司于上述期限内支付周俊毅2017年2月1日至2月8日工资3,162.50元;7.对周俊毅的其他申诉请求不予支持。万怡公司、周俊毅均不服,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除有当事人陈述外,另有《个人聘用合同》、《录用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工资明细、年假申请、调休休假列表、《员工离职申请书》、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出核定表、个人参加养老保险情况、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周俊毅撤回第五项、第六项诉讼请求,并表示同意在应支付的2015年、2016年休息日加班工资中扣除万怡公司已支付的出会津贴,另表示其一直以为第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两年期,没有向万怡公司提出过续签劳动合同,后仲裁前律师提醒只是签了一年期,可以要双倍工资差额,空白的劳动合同文本没有看到过,万怡公司系在2017年1月才给了一份三年期劳动合同,并要求同时签署保密和不竞争协议,就是因为该份协议所以被迫离职的。
本院认为,周俊毅于2017年2月8日填写《员工离职申请书》,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故双方劳动关系系因周俊毅辞职而解除,且辞职理由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周俊毅主张经济补偿及替代提前通知期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双方于2015年5月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故万怡公司应当在2016年6月4日之前与周俊毅续签劳动合同。万怡公司主张2016年4月已将续签劳动合同文本交给周俊毅,周俊毅表示一直以为原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没有向万怡公司提出过续签劳动合同,2017年1月之前没有拿到过续签的劳动合同文本,申请仲裁前经律师提醒才知道原劳动合同为一年期。但2016年11月28日、12月7日,万怡公司人事李某某发送给周俊毅的微信内容显示,已将劳动合同文本交给周俊毅,并催促周俊毅及时签好,这与周俊毅主张2017年1月之前没有拿到过续签的劳动合同文本及申请仲裁前不知道劳动合同为一年期相矛盾。而且,从内容看,周俊毅需要和总经理王宏柏沟通劳动合同签订事宜,但周俊毅就此并不积极主动。综上,周俊毅的陈述不具有可信度,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确认其已收到续签的劳动合同文本,周俊毅未提供证据证明何时收到劳动合同文本,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采信万怡公司的主张,确认万怡公司已于2016年4月将续签的劳动合同文本提供给周俊毅,因周俊毅对薪酬有异议未最终签署,故万怡公司主张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本院予以支持,周俊毅主张双倍工资差额,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周俊毅2015年未调休的休息日加班为21天,2016年未调休的休息日加班为24天,万怡公司分别支付了8,300元、9,200元作为上述加班工资的折算金额。本院依法扣除福利性待遇后根据周俊毅正常出勤月工资标准计算上述休息日加班工资。周俊毅在庭审中同意扣除出会津贴,本院予以确认。经本院核算,万怡公司已足额支付周俊毅2016年休息日加班工资,2015年休息日加班工资尚有差额508.15元,应予以补足。
周俊毅于2015年5月4日入职万怡公司,其未举证证明在此之前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故其依法应在工作满一年后享有年休假。经本院核算,2016年度周俊毅应享有3天法定年休假。而周俊毅已于2016年10月10日、11月16日、12月21日休了3天年休假,2016年度年休假已休完,万怡公司主张不支付2016年度未休年休假2天的折算工资2,721.52元,本院予以支持。周俊毅撤回第五项诉讼请求,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双方劳动合同于2017年2月8日解除,万怡公司应于15日内,即2017年2月24日之前为周俊毅办理退工手续,包括返还劳动手册及开具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周俊毅主张2017年2月9日至2月23日期间的延误办理退工的经济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万怡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在2017年2月24日之前已将劳动手册及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交给周俊毅,应承担由此导致的周俊毅的经济损失。根据已查明的事实,2017年3月案外人上海品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为周俊毅缴纳社会保险费,周俊毅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本院采信万怡公司的主张,确认其于2017年3月入职上海品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故2017年3月起的延误办理退工的经济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周俊毅系自行辞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其也未举证证明2017年2月24日至2月28日期间其因万怡公司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而产生经济损失,故上述期间的延误退工损失,万怡公司主张不支付,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万怡公司主张不支付2017年2月24日至7月14日延误办理退工的经济损失7,521.11元,本院予以支持,周**主张2017年2月9日至7月8日延误办理退工的经济损失91,074元,本院不予支持。
**撤回第六项诉讼请求,系其自行处分权利,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故其服从第六项仲裁裁决,万怡公司未就该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服从,故万怡公司应支付周俊毅2017年2月1日至2月8日工资3,162.50元。
**、万怡公司均未就第三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服从,故万怡公司应支付周**2017年1月份报销款2,31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万怡会展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周**2017年1月份报销款2,316元;
二、上海万怡会展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周**2017年2月1日至2月8日工资3,162.50元;
三、上海万怡会展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周**2015年5月4日至12月3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508.15元;
四、上海万怡会展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不支付周**2016年6月3日至11月2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9,768.96元;
五、上海万怡会展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不支付周**2016年度未休年休假两天的折算工资2,721.52元;
六、上海万怡会展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不支付周**2017年2月9日至7月14日延误办理退工的经济损失7,521.11元;
七、驳回周**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凤莲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华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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