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会展法学院 > 会展劳动人事 > 劳动人事关系 >
相关文章
    上海丽福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贺学得
    上海丽福 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与贺学得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 判决结果 】: 【文书来源 ...
    上海丽福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贺学得
    上海丽福 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与贺学得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 判决结果 】: 【文书来源 ...
    陈江平与史为标、史善雷、中国平安
    陈江平与史为标、史善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传阁 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
    童灯红与上海汉克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展览工厂员工交通事故 ...
    童灯红与上海汉克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童灯红与上海汉克 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 判决结果 】: 【文书来源】: ...
    上海雅旭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与太
    上海雅旭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
    王革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王革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 判决结果 】: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雷永山与龙海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雷永山与龙海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 判决结果 】: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 ...
    刘艳青与上海超顺展览展示服务有限
    刘艳青与上海超顺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弘植(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 ...
    王彦冲与上海米盈展览制作厂、上海
    王彦冲与上海米盈展览制作厂、上海冰点广告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 判决结果 】: 【 ...
    陈世利、曹桂香与上海网映文化传播
    陈世利、曹桂香与上海网映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浩兰生会展(集团)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 ...
    游四虎与礼高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
    游四虎与礼高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 判决结果 】: ...
    上海卓柏道具展示有限公司与上海怿
    上海卓柏道具展示有限公司与上海怿创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苏忠妹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 判决 ...
    马明星与嘉兴新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马明星与嘉兴新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 判决结果 】: 【文书 ...
    六格文化传媒(苏州)有限公司与上海
    六格文化传媒(苏州)有限公司与上海聚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 判决结果 ...
    胡骏与上海教育报刊总社、上海信息
    胡骏与上海教育报刊总社、上海信息技术学校等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 判决结果 ...
    曹金金与苏州彭亨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曹金金与苏州彭亨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杜塞尔多夫展览(上海)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案号 (2020)沪0115民初23259号 ...
    上海国际广告展览有限公司与百鹤高
    上海国际广告展览有限公司与百鹤高工艺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 判决结 ...
    原告厦门纳佰川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
    原告厦门纳佰川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伟佳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 判决结 ...
    郑志明与上海申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郑志明与上海申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 判决结果 】: 【文书来源】:中 ...
李洪涛与塔苏斯(上海)展览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自:会展法律实务    发布时间:2021-07-26    浏览 :

 
李洪涛与塔苏斯(上海)展览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合同纠纷 案  号 (2016)沪0104民初23168号  
  •   
  •  
发布日期 2020-01-14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沪0104民初23168号
原告:李洪涛,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北票市,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希,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塔苏斯(上海)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杨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江,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武,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洪涛与被告塔苏斯(上海)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苏斯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6日、10月2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洪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希、被告塔苏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江、周武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依法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洪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塔苏斯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以下未标注的均为人民币)320,706元;2.2015年亚洲国际标签印刷展奖金20,144元;3.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提成差额110,413元;4.报销费28,138.70元;5.股票期权款14,429元。事实和理由:李洪涛于2007年4月25日经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中智公司)派遣至英国塔苏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工作,担任商务开发主管职务。2010年2月4日,塔苏斯公司成立。2014年6月25日,李洪涛、中智公司、塔苏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三方协议,李洪涛与塔苏斯公司签订合同期限为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洪涛担任项目经理。2016年2月29日,塔苏斯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其解除理由缺乏事实依据,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另外,塔苏斯公司未按约支付李洪涛奖金及提成,未兑现股票期权,也未支付报销款。
塔苏斯公司辩称,李洪涛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诚实信用职业道德,塔苏斯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同意支付赔偿金。李洪涛主张奖金和提成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李洪涛因公务发生的费用已经全部报销。李洪涛的股票期权系由塔苏斯公司的母公司塔苏斯集团有限公司授予,李洪涛应向塔苏斯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主张,经核实李洪涛确实已向塔苏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行权,但塔苏斯集团有限公司为何没有支付相应款项,塔苏斯公司并不清楚,且该项主张不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综上,请求驳回李洪涛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4月25日,李洪涛与中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07年4月23日至2008年4月22日,中智公司将李洪涛派遣至英国塔苏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工作,担任商务开发主管,双方还就其他事项做了约定。2014年6月25日,李洪涛与塔苏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李洪涛担任项目经理,每月工资为13,341.67元,双方还就其他事项做了约定。同日,李洪涛、中智公司、塔苏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三方协议书》,约定塔苏斯公司同意李洪涛在中智公司的累计工作年限视为在塔苏斯公司的工作年限,从2007年4月22日起算。2015年1月起,李洪涛每月工资调整为14,676元。
李洪涛持有一份股票期权证,记载李洪涛于2011年3月25日被授予“持有以每股普通股143p的价格购买塔苏斯集团有限公司不超过2000股影子普通股,每股价格为5p的影子现金期权”。股票期权证落款处签名人身份为TarsusGroupPlc的董事/秘书。2015年10月19日,李洪涛向TarsusGroupPlc提出行权申请。TarsusGroupPlc工作人员于2015年11月2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告知李洪涛将会收到2011年购股权1,540英镑。
2016年2月18日,李洪涛的上级领导J发送电子邮件给李洪涛,主要内容为:“根据要求,附件是你在2015年亚洲国际标签印刷展现场奖金计划”,附件为五张表格,记载总奖金为2,150英镑。
2016年2月29日,塔苏斯公司以李洪涛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诚信原则和职业道德为由解除与李洪涛的劳动合同。李洪涛正常工作至2016年2月17日,工资结算至2016年2月29日。
2016年3月9日,李洪涛的上级领导J发送电子邮件给李洪涛,主要内容为:“关于你的费用报销和其他的支付要求,请见以下:从你2月4日的报销中,发来的所有费用超过6个月的不可以报销。因为这不符合公司的政策。所有的费用报销必须在所发生的6个月之内递交。将支付给你的是你2月4日报销的所有在6个月以内发生的费用,包括台湾行程取消所发生的额外费用。我今天会将这些支付付诸行动,报销费用很快会到你的账上。从2015年10月欠你的行使购股权,届时也会支付给你。你的佣金将会支付到你在塔苏斯工作的最后一天,请见附件明细,请注意在1月份这栏里,是将要支付给你的总额。一旦这一栏的最后的金额支付了,那即是你在2015年所应得的佣金。请注意,2015年亚洲国际标签展期间可获得的奖金将不会支付给你的。现场奖金和佣金是自由支配的,在此情况下,公司将不再支付给你。”附件记载:“2015年殴洲标签展3,583.02”、“2015年出境旅游交易会3,846.27”、“2015年标签与贴标网站94.45”、“2015年迪拜印刷包装展148.23”、“2015年亚洲标签展5,116”、“15年年鉴36.10”、“2015年标签与贴标杂志7.65”,“合计12,831.72”。庭审中,双方确认上述款项塔苏斯公司已支付。
另查明,塔苏斯公司于2010年2月4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在中国境内主办、承办各类经济技术展览会和会议;在境外举办会议;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上海揽境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揽境公司)于2012年7月6日注册成立,股东为李洪涛、刘某,其中刘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李洪涛担任监事,经营范围为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除经纪)。
2016年3月22日,李洪涛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塔苏斯公司: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4,354元;2.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奖金20,144元及提成差额110,413元;3.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报销款28,138.70元;4.支付股票(2000股)回购款14,429元;5.办理退工日期为2016年2月29日退工手续。2016年5月5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李洪涛的全部申诉请求均不予支持。李洪涛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三方协议书》、《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工资清单、电子邮件、股票期权证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李洪涛还提供:
1.证人证言,证人胡某到庭陈述,其于2005年入职塔苏斯公司,2011年因出国读书离职,后又于2012年重新入职,2015年8月离职,第一段在职期间,胡某系李洪涛的直接上级领导,当时李洪涛告知过胡某及胡某的上级领导John揽境公司的事情,李洪涛当时称揽境公司只经营搭建业务,胡某提醒李洪涛不要耽误本职工作。
2.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餐费、电话费、交通费等发票一组,证明其在2016年2月4日之前及2016年4月向塔苏斯公司申请报销费用,塔苏斯公司财务确认收到发票,但未予以报销,塔苏斯公司不存在六个月内要报销的规定,2016年3月产生的退票费系之前已预订的行程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消产生的费用,李洪涛另为上级领导J预订的机票未告知要退票,故产生机票费,上述费用塔苏斯公司均应予以报销。
3.2015年亚洲标签展、2015年比利时标签展、2016年美国标签展、2016年印度标签展、2016年中国出境旅游交易会的提成明细,其中2015年亚洲标签展应支付人民币合同提成人民币91,545元、美元合同提成1,649美元、赞助佣金人民币1,200元,已支付提成5,116英镑,经折算还应支付差额人民币55,471元;2015年比利时标签展应支付提成5,981英镑,已支付提成3,583.02英镑,经折算还应支付提成差额人民币22,468元;2016年美国标签展应支付提成3,729.25美元,经折算应支付提成人民币24,101元;2016年印度标签展应支付提成360.67英镑、2,400,000印度卢比,经折算应支付提成人民币7,703元;2016年中国出境旅游交易会应支付提成91.584欧元,经折算应支付提成人民币670元,合计110,413元。
塔苏斯公司对证据1胡某的陈述有异议,表示揽境公司于2012年7月6日注册成立,而胡某于2011年第一次离开塔苏斯公司,故李洪涛不可能在胡某第一段在职期间告知其揽境公司的事情,其陈述不符合事实;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费用报销应在发生的六个月内提出申请,超过六个月的不同意报销,2016年2月塔苏斯公司已与李洪涛商谈解除劳动合同,李洪涛应能及时取消行程,因不能及时取消行程产生的费用应由李洪涛自行承担。证据3真实性有异议,表示无法确认来源,对李洪涛罗列提成比例无异议,但客户及合同真实性均不予确认,客户需在展会开始前付定金,然后支付员工提成,2016年的展会在李洪涛离职时均未支付定金,至于展会何时结束、定金何时支付,塔苏斯公司庭审中表示不清楚,对于合同无法核实。庭后,塔苏斯公司提供《展会合同统计表》,并表示2016年提成比例有变化,从原比例1.75%调整至1.5%;2015年亚洲标签展的客户少于李洪涛罗列的,经核实尚有3,440元未支付给李洪涛,现同意支付;2015年比利时标签展客户少于李洪涛罗列的,经核实李洪涛应得提成3,332.42英镑,但实际已支付3,583英镑,不存在差额;2016年美国标签展的客户少于李洪涛罗列的,且定金均在李洪涛离职后支付,李洪涛不享有提成;2016年印度标签展中客户及合同金额与李洪涛提供的一致,客户常州中泓机械有限公司取消了订单未支付定金,上述已支付的定金均在李洪涛离职后支付,故李洪涛不应享有提成;《展会合同统计表》中无2016年中国出境旅游交易会的内容。
双方对英镑、美元、欧元、印度卢比换算成人民币的汇率无法达成一致,李洪涛主张2015年展会的提成按其2016年3月20日提出仲裁请求时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2016年展会的提成按判决之日的汇率折算;塔苏斯公司主张提成全部按照判决之日的汇率折算。
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李洪涛于2012年7月6日作为股东注册成立揽境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与塔苏斯公司有一定的重合。李洪涛在庭审中申请证人胡某出庭作证,证明其在成立揽境公司后告知了领导,但胡某在作证时陈述在其第一段在职期间李洪涛告知了揽境公司的事情,但根据胡某的陈述其第一段在职期间为2005年至2011年,而揽境公司于2012年7月8日注册成立,故胡某的陈述在时间上相互矛盾,其陈述本院不予采信。李洪涛在职期间成立与塔苏斯公司经营范围相似的公司,有违劳动者应负有的忠诚义务,塔苏斯公司以李洪涛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职业道德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李洪涛主张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2016年2月18日,李洪涛的上级领导J发送电子邮件给李洪涛,附件“2015年亚洲国际标签印刷展现场奖金计划”中记载总奖金为2,150英镑。塔苏斯公司解除李洪涛劳动合同后,J于2016年3月9日发送电子邮件给李洪涛时,又表示“2015年亚洲国际标签展期间可获得的奖金将不会支付给你”。塔苏斯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2015年亚洲国际标签印刷展李洪涛奖金金额,故本院采信李洪涛的主张,确认其最终奖金为2,150英镑,塔苏斯公司未举证证明奖金的发放条件且李洪涛不符合奖金的发放条件,故塔苏斯公司应支付李洪涛2015年亚洲国际标签印刷展奖金2,150英镑,李洪涛以提出仲裁请求时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并无不当,故塔苏斯公司应支付李洪涛2015年亚洲国际标签印刷展奖金20,144元。
庭审中,李洪涛提供2015年亚洲标签展、2015年比利时标签展、2016年美国标签展、2016年印度标签展、2016年中国出境旅游交易会的提成明细,罗列了客户名称、合同金额等,塔苏斯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应清楚每个会议的客户及合同情况,但其庭审中对客户及合同情况均表示不清楚,庭后也仅提供统计表,未就李洪涛提供的明细表中的内容作出明确的答复,也未就其统计表与李洪涛提供的明细表不同之处提供相应依据,且其庭后提供的统计表确认2015年亚洲标签展尚有提成未支付,2015年比利时标签展实际支付金额多于应支付金额,显然塔苏斯公司提供的统计表与实际支付情况也不相符,故本院对塔苏斯公司作出不利的认定,确认李洪涛提供的明细表的真实性,塔苏斯公司未足额支付李洪涛提成,李洪涛主张差额,本院予以支持。因2015年展会在李洪涛离职时均已完成,塔苏斯公司理应在客户支付定金后及时支付李洪涛提成,塔苏斯公司未及时支付,李洪涛主张按其提出仲裁请求时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2016年展会涉及的提成,双方均同意按照本院判决之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本院予以确认。综上,经本院核算,李洪涛主张提成差额110,413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报销,塔苏斯公司主张应在六个月内申请报销,超过六个月申请报销的,不予报销,但其未提供相应的制度规定,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塔苏斯公司未提出2015年5月至2016年2月期间报销费用并非因公产生,故其应报销上述期间费用。2016年3月产生的机票费及退票费,李洪涛已作出了解释,其上级领导J在2016年3月9日发送的电子邮件中也提到了台湾行程取消所发生的额外费用,与李洪涛的解释相互对应,塔苏斯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故2016年3月的报销费用也系因工作产生,塔苏斯公司应予以报销。综上,李洪涛主张报销费用28,138.70元,本院予以支持。
因李洪涛的上级领导J在塔苏斯公司与李洪涛解除劳动合同后,于2016年3月9日发送电子邮件给李洪涛,就其离职后的相关提成、报销款等作出答复,且提到“从2015年10月欠你的行使购股权,届时也会支付给你”,塔苏斯公司未能就J的身份提供相反证据,本院认定其系代表塔苏斯公司作出意思表示,故塔苏斯公司应支付李洪涛股票期权款1,540英镑,李洪涛按提出仲裁请求时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14,429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李洪涛未对其余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服从,因仲裁裁决未支持其部分无执行内容,本院不在判决主文中予以表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塔苏斯(上海)展览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洪涛2015年亚洲标签印刷展奖金20,144元;
二、塔苏斯(上海)展览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洪涛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提成差额110,413元;
三、塔苏斯(上海)展览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洪涛报销费28,138.70元;
四、塔苏斯(上海)展览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洪涛股票期权款14,429元;
五、驳回李洪涛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凤莲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顾祎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