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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上海德纳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自:会展法律实务    发布时间:2021-07-26    浏览 :

 

劳动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判决结果】: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babdcef406324756840bacbf00ffd6fd(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


朱某某与上海德纳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合同纠纷 案  号 (2020)沪0106民初37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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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21-01-29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06民初37232号
原告:朱某某,女,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桂(系原告丈夫),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德纳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潘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喆,男。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上海德纳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桂、被告上海德纳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480元;2、判令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5,840元;3、判令被告支付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额外一个月工资6,980元;4、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25日期间工资5,629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25日期间工资差额4,516.26元;2、判令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5,840元;3、判令被告支付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额外一个月工资6,980元。事实和理由:因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对原告进行调岗和降薪,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故原告向被告出具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告理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被告还需要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故诉至本院。
被告上海德纳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关于原告的第一项诉请,被告已于2020年8月10日支付其工资差额4,516.26元;关于原告的第二项诉请,因原告主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被告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原告的第三项诉请,被告无需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诉、辩称意见及证据,查明如下事实:
原告于2012年7月30日入职被告处,担任销售。双方签订的末份劳动合同为2019年8月9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月全勤工资为6,980元。被告每月10日发放原告上月工资。2020年5月10日,被告以5,500元为标准发放原告2020年4月工资。2020年5月21日,原告向被告出具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鉴于贵司于2020年4月起未及时足额支付本人劳动报酬/工资,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人被迫依法提出解除与贵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现郑重通知贵司,本人于2020年5月25日正式解除与贵司的劳动关系……”。
2020年5月26日,原告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被告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480元;2、判令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5,840元;3、判令被告支付未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的代通金6,980元;4、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25日期间工资5,629元。2020年7月30日,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静劳人仲(2020)办字第1216号裁决,裁决:一、被告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25日期间工资差额4,516.26元;二、对原告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2020年8月10日,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25日期间工资差额4,516.26元。
审理中,原告称,2020年4月20日,被告的行政总监李金喆告知原告因未开展会,公司面临困难,而原告的工资高于其他人,被告将原告的月工资降到5,500元。原告称,考虑一下,后天回复。4月22日,原告告知李金喆,因原项目停滞,现并非项目主管,故愿意降500元工资。但被告不同意。同日,原告找到总经理彭**沟通相关情况,前后共沟通四次均无果,彭**均称去了解情况,但都未回复。5月10日,被告以5,500元为标准发放原告工资。5月11日,原告致电董事长潘伟,潘伟称了解情况,也未回复。后苏苗守也向原告了解情况。5月18日,彭**、李金喆、苏苗守以及部门经理戚淳杰就原告该事件开会进行讨论。苏苗守告知原告讨论已有结果,李金喆会进行传达。但后来并无人向原告传达结果,原告无奈于5月21日被迫提出离职。
被告称,被告的主要工作和收入来源均为办展会(全年办一个展会),因遭遇疫情,被告并未在2020年2月至3月如期办展会,却全额发放了员工2月至3月的工资,但不得不对员工的岗位进行调整,裁撤部分部门,并对部分员工采取轮休方式。原告原是项目主管,该项目结束后,项目项下的人员各自回到了各自的岗位,原告也回到了销售岗。受疫情影响,2020年4月,李金喆代表被告与原告进行沟通,希望将其月全勤工资降至5,500元,原告称回去考虑。后原告称,愿意降500元,降1,000元也能接受。彭**、李金喆、苏苗守以及戚淳杰的确为原告的上述事宜开会讨论,但并无讨论结果,所以没有回复原告。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25日期间工资差额4,516.26元的诉请,因被告同意支付且已履行,故本院予以照准。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5,840元的诉请,本院认为,虽然被告在2020年5月10日发放原告4月工资时少发一千余元,但是根据双方陈述可知,2020年4月20日至5月20日,双方就原告调薪一节进行了多次协商,原告表达过体谅被告难处并愿意降薪500元的意思,被告直至2020年5月18日仍在开会商讨原告工资事宜。综上,虽然被告以5,500元为标准发放原告4月工资有欠妥当,但是,在新冠疫情对被告举办展会带来实质影响的特殊时期,在双方就原告调薪一事进行多次协商的情况下,很难认定被告在发放工资过程中存在有悖诚信或主观恶意,故对于原告以被告未足额发放工资为由提出辞职进而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诉请,本院难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额外一个月工资6,980元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德纳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某某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25日期间工资差额4,516.26元(已履行);
二、原告朱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 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欧阳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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