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会展法学院 > 会展劳动人事 > 社保与工伤 >
相关文章
    上海丽福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贺学得
    上海丽福 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与贺学得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 判决结果 】: 【文书来源 ...
    上海丽福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贺学得
    上海丽福 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与贺学得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 判决结果 】: 【文书来源 ...
    陈江平与史为标、史善雷、中国平安
    陈江平与史为标、史善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传阁 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
    童灯红与上海汉克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展览工厂员工交通事故 ...
    童灯红与上海汉克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童灯红与上海汉克 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 判决结果 】: 【文书来源】: ...
    上海雅旭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与太
    上海雅旭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
    王革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王革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 判决结果 】: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雷永山与龙海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雷永山与龙海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 判决结果 】: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 ...
    刘艳青与上海超顺展览展示服务有限
    刘艳青与上海超顺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弘植(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 ...
    王彦冲与上海米盈展览制作厂、上海
    王彦冲与上海米盈展览制作厂、上海冰点广告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 判决结果 】: 【 ...
    陈世利、曹桂香与上海网映文化传播
    陈世利、曹桂香与上海网映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浩兰生会展(集团)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 ...
    游四虎与礼高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
    游四虎与礼高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 判决结果 】: ...
    上海卓柏道具展示有限公司与上海怿
    上海卓柏道具展示有限公司与上海怿创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苏忠妹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 判决 ...
    马明星与嘉兴新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马明星与嘉兴新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 判决结果 】: 【文书 ...
    六格文化传媒(苏州)有限公司与上海
    六格文化传媒(苏州)有限公司与上海聚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 判决结果 ...
    胡骏与上海教育报刊总社、上海信息
    胡骏与上海教育报刊总社、上海信息技术学校等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 判决结果 ...
    曹金金与苏州彭亨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曹金金与苏州彭亨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杜塞尔多夫展览(上海)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案号 (2020)沪0115民初23259号 ...
    上海国际广告展览有限公司与百鹤高
    上海国际广告展览有限公司与百鹤高工艺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 判决结 ...
    原告厦门纳佰川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
    原告厦门纳佰川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伟佳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 判决结 ...
    郑志明与上海申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郑志明与上海申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立案案由】: 【判例案号】: 【裁判法院】: 【诉讼阶段】:一审 【 判决结果 】: 【文书来源】:中 ...
【社保与工伤】私人间雇请引发的劳务提供者受害赔偿责任(蒋甲甲与闵涛)

来自:会展法律实务    发布时间:2021-07-07    浏览 :

 

 

私人间雇请引发的劳务提供者受害赔偿责任

【立案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

【判例案号】:(2019)沪01民终744号

【裁判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阶段】:二审

判决结果】:撤销部分裁决并改判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96ef89dcf6284c9fa8a8aa4600923f32(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


**诉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民终7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男,1983年11月19日生,回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仕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钱鑫路301号265-E室。
法定代表人: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男,1978年6月24日生,汉族,上海仕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闵*,男,1989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男,1972年5月5日生,满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宝龙华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龙宝龙酒店,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2435-2439号(单)、2449弄2号、2441号。
负责人: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星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88号3幢1498室。
法定代表人:屠**,执行董事。
上诉人蒋**、上诉人上海仕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斐公司)、上诉人闵涛与被上诉人陈**、被上诉人上海宝龙华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龙宝龙酒店(以下简称宝龙酒店)、被上诉人上海星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琴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86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蒋甲甲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陈宪明对蒋甲甲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首先,蒋甲甲与闵涛是雇佣而非转包关系,蒋甲甲在履行闵涛布置的工作时导致陈宪明受伤,该损失应由闵涛承担雇主责任,蒋甲甲不承担责任。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悬挂物等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本案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星琴公司对自身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现,星琴公司称因蒋甲甲、陈宪明等在拆除桁架过程中不慎碰落LED屏幕,但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认定蒋甲甲、陈宪明等拆除桁架不慎导致LED屏幕掉落缺乏依据。本案应由星琴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上诉人仕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并追加案外人汪某。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未明确蒋甲甲、仕斐公司及闵涛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汪某是本案重要参与人,仕斐公司是委托星琴公司和汪某分别进行展台桁架和LED屏幕等的搭建和拆除工作。现仕斐公司已提供明确的汪某身份信息,故本案应追加汪某并发回重审以查明案件事实。
上诉人闵涛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追加汪某为本案被告,并判令汪某和星琴公司承担陈宪明相关损失的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首先,一审法院未追加汪某参加诉讼属程序违法。其次,闵涛没有让陈宪明帮忙拆除桁架,也不知道陈宪明帮忙的情况。一审认定蒋甲甲是被帮工人,根据法律规定也应是蒋甲甲承担相关责任,被帮工人的雇主需承担责任并无法律依据。第三,陈宪明在未经培训和没有资质的情况下帮忙拆除桁架,应能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陈宪明缺乏防范意识、对自己受伤主观上存在过错,故应对自身受伤承担主要责任。一审未予考虑有失公允。针对蒋甲甲的上诉请求,闵涛认为其也只是帮汪某打工,闵涛与蒋甲甲之间并无雇佣关系,故不同意蒋甲甲的上诉请求。针对仕斐公司的上诉请求,闵涛认为一审判决的责任分担比例确实不清,闵涛受雇于汪某,并帮汪某找的蒋甲甲。本案应追加汪某,并查清LED屏幕本身有无问题。但闵涛认为仕斐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具体比例无法确定。
蒋甲甲针对仕斐公司的上诉请求,认为与蒋甲甲无关。针对闵涛的上诉请求,蒋甲甲认为闵涛的上家是案外人汪某,为查清事实应予以追加,故同意闵涛的上诉请求。
仕斐公司针对蒋甲甲的上诉请求,表示不发表意见。针对闵涛的上诉请求,仕斐公司表示同意闵涛的诉请意见。
闵涛针对蒋甲甲的上诉请求,认为其也只是帮汪某打工,闵涛与蒋甲甲之间并无雇佣关系,故不同意蒋甲甲的上诉理由。针对仕斐公司的上诉请求,闵涛认为一审判决的责任分担比例确实不清,闵涛受雇于汪某,并帮汪某找的蒋甲甲。本案应追加汪某,并查清LED屏幕本身有无问题。闵涛认为仕斐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具体比例无法确定。
被上诉人陈宪明答辩称,本案系由蒋甲甲叫陈宪明帮工引发,蒋甲甲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不同意蒋甲甲的上诉请求。关于赔偿比例问题,陈宪明认同一审判决。关于追加汪某的问题,一审时仕斐公司及闵涛未能在限期内提供准确信息,故无法追加当事人,且一审判决中也保留了相关责任人可在承担责任后另行追偿的权利。故不同意仕斐公司及闵涛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宝龙酒店书面答辩称:酒店方不清楚汪某是否与本起事故有关,但一审中诉讼各方都未提供汪某的准确身份情况,一审未将其列为被告无不当。至于涉案事故的赔偿责任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如何分配,宝龙酒店不发表意见。
被上诉人星琴公司答辩称:其对蒋甲甲的上诉请求不发表意见。针对仕斐公司及闵涛的上诉请求,星琴公司认为LED屏幕在事发前都是完好且未出现过问题,屏幕的安装及拆除人员都具有资格证。是蒋甲甲等人在操作过程中碰到了屏幕,才导致事故发生,故星琴公司认可一审判决,不同意仕斐公司及闵涛的上诉请求。
陈宪明向原审法院的起诉请求:要求宝龙酒店、蒋甲甲、仕斐公司、星琴公司、闵涛(以下简称宝龙酒店等)共同赔偿陈宪明本次受伤损失的各项费用合计370,843.49元。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2月,宝龙酒店为参加在世博展览馆进行婚介推广活动,需要搭建展台。基于其与仕斐公司的协议,该展台的搭建和拆除工作全部委托仕斐公司完成。仕斐公司联系了星琴公司,由其负责LED屏幕的安装和拆除;另联系了闵涛,由其负责桁架的搭建和拆除工作。闵涛找到了多次为其提供拆搬服务的蒋甲甲,双方商定由蒋甲甲负责展台桁架的拆除工作。当月11日晚19时30分许,蒋甲甲因拆除展台桁架人手不够,就要求正好路过的陈宪明帮忙。在桁架拆除过程中,不慎导致LED屏幕掉落,砸伤了陈宪明。因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协商一致,现陈宪明诉讼来院要求宝龙酒店等共同赔偿陈宪明残疾赔偿金230,768元、误工费48,000元、护理费7,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医疗费65,168.49元、交通费3,107元、营养费3,600元和鉴定费2,600元,合计370,843.49元。
另查明:1、陈宪明受伤后,先后在仁济医院和奉城医院治疗,住院15.5天,合计支出医疗费65,168.49元和住院期间的护理费1,600元。其中仕斐公司垫付1万元;2、陈宪明系黑龙江省农村居民,系上海XX有限公司员工,月收入6,000元左右;3、陈宪明伤势经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被鉴定人陈宪明右股骨近端骨折,构成九级伤残,酌情给予休息180天、营养90天、护理90天。遵医嘱择期行内固定拆除术,酌情休息60天、营养30天、护理30天,鉴定费2,600元由陈宪明支出;4、仕斐公司先行支付陈宪明7,000元,其中2,000元系星琴公司支付,由其转交。
原审法院认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蒋甲甲在桁架拆除工程中,因人手不够,临时要求路过的陈宪明帮忙,双方并未形成雇佣关系,陈宪明只是无偿为蒋甲甲提供劳务的帮工。陈宪明在帮工活动中受伤,蒋甲甲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宝龙酒店将本次工程发包给了仕斐公司,因仕斐公司具有相应的资质,故宝龙酒店不承担任何责任。仕斐公司之后又将工程转包给了没有资质的闵涛,闵涛又转包给了没有资质的蒋甲甲,因此,仕斐公司、闵涛均应当对选任不当承担连带责任。虽然仕斐公司和闵涛均主张另有一个转包人即案外人汪某存在,但是仕斐公司、闵涛均未能提供案外人汪某的身份情况,导致无法追加其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相关责任人可在承担相应责任后,另行向案外人汪某追偿。此外,虽然陈宪明是被掉落的LED屏幕砸伤,但是陈宪明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星琴公司安装的LED屏幕因质量问题而掉落。而且根据实际情况看,蒋甲甲、陈宪明等人在拆除桁架过程中,不慎碰落LED屏幕的盖然性更高,因此,陈宪明要求星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经审查,陈宪明主张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鉴定费的金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陈宪明主张的护理费超过了鉴定结论明确的护理时限,根据陈宪明已实际发生的护理费金额及剩余的天数,酌情确定陈宪明的护理费金额为6,825元。陈宪明主张按照本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但是陈宪明作为黑龙江省的农村居民,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在本市城镇地区连续居住满一年,故按照本市农村居民标准酌情确定陈宪明的残疾赔偿金金额为111,300元。至于陈宪明主张的交通费,根据陈宪明提供的交通费凭证,确定陈宪明及其必要陪同人员即其妻子支出的交通费金额为2,307元。同时,仕斐公司先期支付陈宪明的钱款15,000元,一并予以结算。
综上所述,蒋甲甲、仕斐公司、闵涛对于陈宪明因本次受伤遭受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闵涛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自行放弃相关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案依法适用缺席审判。
原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判决:一、蒋甲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陈宪明残疾赔偿金111,300元、误工费36,000元、护理费6,8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医疗费65,168.49元、营养费3,600元、交通费2,307元和鉴定费2,600元,合计237,800.49元;二、上海仕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闵涛对于蒋甲甲的上述赔偿责任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上海仕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时,应当扣除其先行支付的15,000元);三、驳回陈宪明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17元,由陈宪明负担2,411元,蒋甲甲、上海仕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闵涛共同负担5,206元。
本案二审中,蒋甲甲提供证人证言一份,旨在证明蒋甲甲系受雇于闵涛。仕斐公司质证认为对证词反映的内容无法确定真实性。闵涛质证认为证词不真实、无法达到蒋甲甲的证明目的。陈宪明、星琴公司均表示无法确认真实性,也不能达到蒋甲甲的证明目的。本院经核查认为该证人证言内容的真实性并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尚不能证明蒋甲甲主张的待证事实。本院对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不予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蒋甲甲因拆除展台桁架人手不够……在桁架拆除过程中,“不慎导致LED屏幕掉落”依据不足,应认为“在桁架拆除过程中,LED屏幕掉落”。原审法院认定其余事实无误。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陈宪明的损失应由谁来负担。本院认为,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应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星琴公司作为负责安装和拆除LED屏幕的管理人对于LED屏幕掉落致人损害事件应举证证明其无过错,然而诉讼至今星琴公司既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安装、拆除LED屏幕的过程中实行了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也未对其称LED屏幕掉落系由蒋甲甲及陈宪明等不慎导致提供证据,故星琴公司理应对陈宪明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本案之所以会出现陈宪明受伤,与仕斐公司随意分包工程,事后亦未在施工现场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有序的管理有必然联系。仕斐公司一审中自述,事发日展会结束后,仕斐公司人员即全部撤出,剩余星琴公司与闵涛在场等待拆除桁架和LED屏幕。作为本次展台的搭建和拆除工作的负责方,仕斐公司将桁架拆除工作分配给无资质的人员,在工程进行的过程中又未进行任何管理与监督,使现场处于星琴公司与闵涛同时进行LED屏幕和桁架拆除,势必产生安全隐患,导致陈宪明受伤事故的发生,仕斐公司理应就其过错对陈宪明的损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陈宪明虽由蒋甲甲叫来帮忙,按照法律规定,帮工人陈宪明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前分析,陈宪明的受害原因在于星琴公司及仕斐公司的侵权导致,故仕斐公司究竟将工程交给汪某还是闵涛实际操作,已无追究的必要,仕斐公司及闵涛要求追加汪某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最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故本案中星琴公司与仕斐公司应对陈宪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各方当事人对陈宪明的各损失项目及金额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对上诉人蒋甲甲及上诉人闵涛的上诉请求,合法有据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仕斐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与依据均欠缺,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欠准确,适用法律欠当,致判决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86464号民事判决;
二、上海仕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星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陈宪明残疾赔偿金111,300元、误工费36,000元、护理费6,8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医疗费65,168.49元、营养费3,600元、交通费2,307元和鉴定费2,600元,合计237,800.49元(上海仕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时,应当扣除其先行支付的15,000元);
三、驳回陈**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之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17元,由陈宪明负担2,411元,上海仕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星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20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67元,由上海仕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星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单 珏
审判员 岑佳欣
审判员 潘春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鲁彦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