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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与工伤】对仲裁委的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上诉判例(上海光依展览)

来自:会展法律实务    发布时间:2021-07-07    浏览 :

 

 

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

【立案案由】:工伤认定

【判例案号】:(2018)沪行终字707号

【裁判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阶段】:终裁

裁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8b39f503e40941a5857ea9f500ed0d03(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



上海光依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沪行终707号
上诉人上海光依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程*
委托代理人金**,上海松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光依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依展览公司”)因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行初18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光依展览公司上诉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奉贤区政府”)作出的奉复决字[2017]第65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奉贤人社局”)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责令其作出行政行为。上诉人是该工伤认定申请的被申请人,该行政复议决定使上诉人的权益存在受到损害的现实可能性,故该行为与上诉人存在利害关系。原审法院以该行政复议决定与上诉人无利害关系,上诉人无原告主体资格为由,不予立案依据不足。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对该案予以立案。
本院查明,2017年3月27日,案外人王志明以其在光依展览公司工作期间受伤为由,向奉贤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奉贤人社局经审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王志明不服,向奉贤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奉贤区政府于2017年8月4日作出奉复决字[2017]第65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奉贤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并责令对王志明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依法作出行政行为。2017年9月5日,奉贤人社局受理了王志明的工伤认定申请。2017年11月3日,奉贤人社局作出奉贤人社认(2017)字第277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王志明不服,向奉贤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奉贤区政府作出奉复决字(2018)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对奉贤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予以维持。王志明仍不服,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8月14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0120行初71号判决,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和相关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奉贤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光依展览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志明申请工伤认定未超过法定期限,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沪01行终1273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事实,有光依展览公司起诉时提供的奉贤人社受(2017)字第872号《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奉复决字[2017]第65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本院依法调取的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8)沪0120行初71号行政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行终1273号行政判决书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中,奉贤区政府所作的奉复决字[2017]第65号行政复议决定系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责令奉贤人社局作出行政行为。该行政复议决定并未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健
审判员 娄正涛
审判员 林俊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怡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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