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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延期|取消】疫情防控下出国参展展会企业实操热点问题解答

来自:会展法律实务    发布时间:2021-07-07    浏览 :

 

近日,“疫情防控下展会企业应对之策”研讨会邀请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庄壮律师重点围绕出国展览组织企业受到限制无法按原计划组织出国参展,导致服务合同不能执行,损失承担等相关法律问题应对进行讲解。

因疫情不能履行的展位合同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抗辩?

庄壮:国内法下可尝试以不可抗力为由抗辩,但仍需考察:第一,除疫情外有无其他行政防控措施;第二,疫情及行政措施是否对合同履行构成重大影响。

从涉外合同的履行看,自2009年以来的5次PHEIC事件中,大部分观点均对单独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持保留态度,故在境外法域中仅以疫情主张构成不可抗力并免责存在较大难度。

如主办国本身采取了限制入境、取消航班等政府措施,主张构成不可抗力仍须看合同约定,但相对而言被支持的可能性大于疫情事件。

如展位合同适用英美法,而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不可抗力中不包含“瘟疫”的情形,怎么办?

庄壮:英美国家法律未规定不可抗力原则,只有在当事人合同明确约定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才可借助合同解释方法来判定某事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如未约定,可尝试主张适用“合同受阻”(Frustration)法律原则,来判断疫情或相关政策是否足以抗辩不履行合同,但是由于英美法下遵循严格的契约精神且合同受阻的法律效果是直接“杀死合同”,合同受阻需要较强证据支撑,很难成立。

如主办国并未采取限制入境等措施,且展会企业并未因疫情限制出行,则疫情仅造成合同履行困难而非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将不能以此为由抗辩。

因航班取消、签证暂停或注销、禁止入境等措施导致无法出境参展,怎么办?

庄壮:及时通知各方,并采取必要措施减损;确定合同的适用法律,查找合同条款,是否有不可抗力或类似情形的约定,按照约定积极与相对方协商延期或变更合同;积极收集构成不可抗力的证据,如本次疫情对展会企业所在地区的影响,政府措施的官方文件、行情数据等;明确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做好诉讼或仲裁准备。

主办方拒绝退还展位费用、现场服务费等,如何追回?

庄壮:首先,疫情或政府措施不构成不支付展位费的直接障碍,因此要求减免难获支持;国内法背景下,对于已支付的展位费展会企业还可以尝试以构成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履行合同明显不同,要求减免追回;对于未支付的部分,则可以考虑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不再继续履行。

其次,积极查找当地支持政策:如浙江多地市商务局均出台政策,对于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的,给予全部或部分展位费的补助。

主办国尚未采取限制入境等措施的展位合同是否必须继续履行?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

庄壮: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一般认为疫情不能单独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如主办国采取了对中国公民入境隔离等措施的,或如展会企业本身被采取了限制措施(如封城或不可替代的核心技术人员被隔离等),可以尝试以此由主张构成不可抗力。但被认定为构成不可抗力的可能性较小。

能否解除合同:在构成不可抗力的前提下,首先,应看合同有无此时解除的约定;其次,应看适用的法律,一般均应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才能解除(英美法下达到合同受阻)。

因不再参展,展会企业不能履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怎么办?

庄壮:疫情或限制措施不直接对运输、仓储合同产生履行障碍的,则仍须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适用国内法,展会企业可以尝试依据《合同法》第五条的公平原则及情势变更原则,争取共同合理分担不能履行的损失后果。

原则上合同仅对相对人发生效力,因此以谁的名义订立合同,就应由谁承担合同责任;但在以组展方名义对外订立的服务合同中,依据《合同法》第403条之规定,如因参展方原因不再履行合同,组展方作为受托人可以披露参展方。

应及时通知对方相关事宜,避免因迟延通知导致对方丧失再次缔结其他合同的机会;积极协商解决不能履行的后果分担。

如约定境外仲裁机构争议解决条款,因疫情原因导致无法及时行使请求权的,或国内仲裁/诉讼时效即将届期,但被限制出行的,怎么办?

庄壮:首先,及时发函主张权利,避免超出时效;其次,查找对应法院/仲裁机构是否有网上立案服务,可通过网上立案;最后,委托非疫情地区的代理人代为申请或起诉。

如不能申请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可据此规定,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

对于新签展览合同有什么提示?

庄壮:首先,注意评估疫情的影响,并做出合理约定,特别是准确衡量合同的履行期限。

其次,签订合同时,注意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其中应包含疫情在内等重大突发事件,或至少列明不可抗力的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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